中航高科: 中航高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4 0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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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
现将 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
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
达事务所”)成立于 2013 年,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
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 210 号楼 1101 室,首席合伙人为黄
锦辉先生。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利安达从业人员总数
师中,167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利安达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和内
控审计机构的议案》。6 月 6 日,该议案经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正式续聘利安达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5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国资
委对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及公司年度年
报编制工作安排,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开展审计工作。同时,
该所还针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涉及财务
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事项实施专项核查,并出
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利安达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审计执行期间,利安达事务所就审计团队及相关人员的
独立性、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相关责任、计划审计范围
与时间安排、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关键审计事项及
审计报告类型等核心内容,与公司管理层及治理层进行了充
分、有效的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对利安达事务所的业务资质开展全面审查,
认为该所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在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等方面均满足要求,能够为公司提供
高质量的财务及内控审计服务。
目组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听取该所《中航高科 2025 年度财
务及内控审计计划》的汇报,就《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计
划》展开研讨,围绕年度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配
置及审计重点等核心事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审计工作要求。
在年报审计实施期间,审计委员会持续跟踪审计进展,针对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研讨,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保障审计工作有序推进。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2025 年
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
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
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作用。在年报
审计期间与该所就审计重点、进展及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研讨
与沟通,督促其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
切实履行了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利安达事务所在公司 2025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鉴证工作中,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
客观公允地评价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有效
性,审计工作勤勉尽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及时,
充分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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