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瑞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4 00:06:2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099 号
致: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 299 弄 2 幢 7 号一楼会议
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及时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
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 299 弄 2 幢 7
号一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罗立权先生因工作原因不便主持会议,为保证现场会
议的有序进行,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余辉先生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3 日,其中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3 日上午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98,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843%,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5,67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2%。
投票的股东共计 7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22,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119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298,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84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公司部分董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80,01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8771%;反对 106,9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80,0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71%;反对 106,9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9%;弃权 111,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50%。
   关联股东上海景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群微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骁微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罗立权、中信证券-中信银行-中信证券
灿瑞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灿瑞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