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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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1.1 条 为加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
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
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 1.2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管理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2.1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 2.2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2.3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召集人的选举应当获得委员的 1/2 以上
同意;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 2.4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 2.5 条 委员除应遵守《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 2.6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3.1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出建议;
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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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 4.1 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 5.1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于定
期会议召开以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 3 日通知全
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 5.2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
作,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责。
展委员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 5.3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 2 名委员(其中必须由一名非独立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 2/3 以上通过。
第 5.4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 5.5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 5.6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 5.7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
束后提交董事会处理。
第 5.8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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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 5.9 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 5.10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
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 6.1 条 本议事规则中的“以上”
、“以内”
、“以前”包含本数。
第 6.2 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6.3 条 本议事规则的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第 6.4 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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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