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3 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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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风险、业绩贡献相匹配。
 (三)坚持公平公正,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兼顾公司当期业绩与长远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在
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八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与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市场对标、公司效率指标、工资支付能力等确定。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范围: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三)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
期激励等组成。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三)任期激励:任期激励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
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等费用。
                 第四章 薪酬和津贴的支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采用月度和年度相结
合的结算形式,基本年薪和部分预发绩效按月发放;另一部分绩效年薪在绩效考核评价完成后
支付;任期激励待任期结束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相关审计程序履行完毕后,按规定一
次性或分期兑现。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
以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
响的,公司有权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对董事、高管除基本薪酬之外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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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收入采取停止支付、重新考核后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追回薪酬的措施: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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