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3.77%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要
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果为基础并经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
规定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
规定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
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东海证券的控股股东,公司与东海证券均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存在部分相同、相似的业务类型。公司已出具《关于规范利益冲
突或者竞争关系的承诺》,承诺成为东海证券的控股股东后,将根据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框架内,自成为控股股东之日起 5 年内,
解决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同业竞争问题。
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持公司独立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
保证独立性的承诺函》。
在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切实遵守、上述有关承诺得到充分贯彻履行时,本次交
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规范同业竞争。
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四、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