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以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工作细则中的“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主席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
会批准任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在 30 日内补足委员人数。空缺期间由董事长指定人
员代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文案起草、文书传递、信息收集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由公司总裁担任,成员由相关
业务部门的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审核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
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需要的资料,相关工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初步可行
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
见。
(三) 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部门
或聘请的法律顾问意见。
(四) 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提交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
时间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
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
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
频、传真等)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由
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内
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