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同意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公司
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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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规定,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同意将《关于公司无需
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
明度,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股票有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
关事宜的有序、高效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将《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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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切实回报投资者,同意将《关于制
定“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推进与本次发行相关工作,
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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