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 帕瓦 公告编号:2026-013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兰溪”或“乙方”)拟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兰溪开发区委员会”或“甲方”)签署《兰溪经济开发区企业
资产收回协议》,兰溪开发区委员会有偿收回位于光膜小镇创新大道北侧经三路
东侧的土地及房屋(含建筑(构)物、附属设施),即公司“年产 1.5 万吨三元
前驱体项目”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交易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73,683,183
元(由于公司该项目未能建成投产,需退回兰溪开发区委员会给予公司的“新产
品研发补助”20,000,000 元,该部分金额从上述交易金额中抵扣,实际成交金
额为 53,683,183 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根据协议完成款项支付、标的资产交割等
手续。
一、交易概述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59.455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88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42,885,617.1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595,130,043.9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483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及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以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等文件,变更及部分终止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合计 150,937.79 150,937.79
注 1: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2022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同意将“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拆分为“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和“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2022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
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注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已全部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注 3: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 2026
年 8 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注 4: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9 日、2026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2026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
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3)、《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7)。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投资“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旨在提升公司承接大型三元前驱
体订单的能力,提升工艺水平、规模效应和市场竞争力。但近年来,因行业环境
及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行业内企业产能普遍扩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公司需动态调整业务发展战略和产能规划布局。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9 日、2026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均审议
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终止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
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为盘活存量闲置资产,回笼资金,本着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科学审慎使用募
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资产价值的原则,亦充分
考虑公司该项目因行业及市场环境变化已终止实施。同时,公司优先保障经营流
动性及核心业务稳定性,如改造该资产将进行大额资金投入,影响核心业务开展,
且会造成产能闲置的情况,长期闲置该资产将产生相关资金成本。因此,拟通过
处置该项目相关资产实现资金回笼,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多渠道寻找
潜在买家,因公司在建工程对应已建成厂房专用性较强、通用性较低,该厂房及
配套设施系根据“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的生产工艺需求进行定制化设
计,在建筑结构及相关设施等方面均高度匹配三元前驱体生产流程,若由其他行
业或普通工业项目承接,无法直接利用,需投入巨大改造成本甚至拆除重建,其
市场流通性与变现能力受限。经综合考量,帕瓦兰溪拟与兰溪开发区委员会签署
《兰溪经济开发区企业资产收回协议》,兰溪开发区委员会有偿收回位于光膜小
镇创新大道北侧经三路东侧的土地及房屋(含建筑(构)物、附属设施),即公
司“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交易金额合
计为人民币 73,683,183 元(由于公司该项目未能建成投产,需退回兰溪开发区
委员会给予公司的“新产品研发补助”20,000,000 元,该部分金额从上述交易
金额中抵扣,实际成交金额为 53,683,183 元),上述交易收回的款项存入公司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出售 □放弃优先受让权 □放弃优先认购权
交易事项
□其他,具体为:
交易标的类型 ?股权资产 非股权资产
交易标的名称 “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是否涉及跨境交易 □是 否
? 已确定,具体金额: 73,683,183 元(包含应退回新产品研发补助)
交易价格
? 尚未确定
账面成本 12,798.24 万元
-42.43% , 本 次 交 易 价 格 以 土 地 估 价 49,895,596 元 及 在 建 工 程
交易价格与账面值
元。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兰溪兰诚知远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
相比的溢价情况
并出具兰诚(2025)土估字第 422 号、兰诚(2025)房估字第 421 号
报告。
? 全额一次付清,约定付款时点:
支付安排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条款:详见本公告中“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是否设置业绩对赌
?是 否
条款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尚需履行
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交易事项后续尚需交易双方根据协议完成款项支付、标的资产交割等手续后
方能正式完成。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序号 交易买方名称 交易标的 对应交易金额(元)
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 “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 73,683,183 元(包含应
管理委员会 目”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退回新产品研发补助)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名称 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814717400213
注册地址 浙江省兰溪市振兴路 500 号企业服务中心
组织类型 机关单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子公司帕
瓦兰溪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帕瓦兰溪本次拟出售的标的资产为“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相关土
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该项目位于浙江省兰溪经济开发区光膜小镇创新大道北侧
经三路东侧,土地总面积 80,218.00 ㎡,无证房屋建筑总面积 52,632.91 ㎡,土
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
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截至目前,“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尚未建成使用,未实现效益,
已终止建设。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名称 “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标的资产类型 非股权资产
房产及土地 □机器设备 □债权 □资产组
标的资产具体类型
□其他,具体为: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已经审计)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账面原值 17,122.87 17,216.68
已计提的摊销 249.06 340.71
减值准备 4,077.73 4,077.73
账面净值 12,796.08 12,798.24
受市场环境变化、行业发展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年产 1.5 万吨
三元前驱体项目”投资进度较计划有所延后,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 2026 年 8 月。就上述情况,2024 年度末公司基于谨慎性
原则对“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4,077.73
万元。
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需动态调整业务发展战略和产能规划布局,继续投入“年
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当前情况下必要性较低。因此,本着优化资源配
置、科学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的原则,经审慎评估和综
合考量,公司拟终止募集资金对“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的投入,并对
该项目前期已形成的土地及在建工程等资产启动处置程序。后续,为最大限度回
收投资、维护公司资产价值,公司积极与兰溪开发区委员会进行多轮沟通磋商,
最终达成由其有偿收回“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所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
工程的整体意向。经专业机构评估后,上述项目土地使用权价值为 49,895,596
元及在建工程价值为 23,787,587 元。最终,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
一致,确定本次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整体转让价格为 73,683,183 元。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标的资产一
标的资产名称 “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相关土地使用权
? 协商定价
□ ? 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依据定价
定价方法
? 公开挂牌方式确定
? 其他:
? 已确定,具体金额: 49,895,596 元
交易价格
? 尚未确定
评估/估值基准日 2025/11/17
□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 □市场法
采用评估/估值结果(单
选) 其他,具体为:市场比较法及成本逼近法等
评估/估值价值:49,895,596 元
最终评估/估值结论
评估/估值增值率:-1.57%
评估/估值机构名称 兰溪兰诚知远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等评估估价对象价格。
市场比较法是指根据替代原则,将在同一市场供需圈内近期发生的,具有可
比性的交易案例与估价对象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数比较修正,得
出估价对象在估价期日的市场价值。估价对象属于工业用地,位于开发区范围内,
近三年内在同一供需圈内与该宗地用途一致、地域上邻近或类似的工业用地公开
出让案例较多,土地市场活跃,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因此估价对象适宜采用市场
比较法进行分析评估。
成本逼近法是指以重新开发该宗地所需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
一定的利息、利润和应交纳的税费以及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估价对象价格的一种
估价方法。估价对象作为工业用地,可根据区域平均征地成本和开发费用等来进
行地价测算,因此估价对象适宜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分析评估。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估价对象具体情况,估价对象分别采用市场比
较法和成本逼近法两种方法进行分析评估,两种方法测算结果具有一定可比性,
经综合分析,最终确定估价结果。即: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
按照估价工作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经分析测算,评估得到估价对象在设
定地价内涵下,与估价期日 2025 年 11 月 17 日符合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的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市 场 价 格 评 估 结 果 为 土 地 总 价 49,895,596 元 与 账 面 净 值
(二)标的资产二
标的资产名称 “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相关在建工程
? 协商定价
□ ? 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依据定价
定价方法
? 公开挂牌方式确定
? 其他:
? 已确定,具体金额: 23,787,587 元
交易价格
? 尚未确定
评估/估值基准日 2025/11/17
□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 □市场法
采用评估/估值结果(单
选) 其他,具体为:成本法等
评估/估值价值:23,787,587 元
最终评估/估值结论
评估/估值增值率:-69.22%
评估/估值机构名称 兰溪兰诚知远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本次采用成本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和残余价值进行分析评估。
依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目前主要的
方法有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根据估价目的并结合估价对象
的具体情况、本次决定采用成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和残余价值进行分析评估。
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作业程序,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
料并充分考虑估价对象价值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经过综合测算,最终确定估价对
象于价值时点的房地产现值为 23,787,587 元。
“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相关在建工程资产较其净值折价较多,主
要系因为该部分在建工程资产专用性较强、通用性较低,该厂房及配套设施系根
据“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的生产工艺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在建筑结
构及相关设施等方面均高度匹配三元前驱体生产流程,若由其他行业或普通工业
项目承接,无法直接利用,需投入巨大改造成本甚至拆除重建,其市场流通性与
变现能力受限,估价不高。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定价根据专业机构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遵循公平、合
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甲方: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同意由甲方有偿收回位于光膜小镇创新大道北侧经三路东侧的土地及
房屋(含建筑〈构〉物、附属设施)。不动产权证号:浙(2023)兰溪市不动产
权第 0000937 号。②土地总面积:80,218.00 ㎡;无证房屋建筑总面积:52,632.91
㎡。③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土地性质:国有出让。④被收回不动产租赁、抵押、
查封等情况;上述不动产无租赁、无抵押、无冻结。
甲方支付乙方各项补偿款,土地补偿费:49,895,596 元;房屋补偿费: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双方确认以乙方应退回的“新产品研发补
助”人民币 20,000,000 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与协议约定的甲方应支付补
偿款人民币 20,000,000 元(大写:贰仟万元整)进行等额抵扣。双方互不另行
支付该笔款项。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无条件配合甲方将被收回的不动产
权等相关证件全部注销。
乙方完成地块腾空工作,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甲方支付本协
议约定补偿款中的?20,000,000 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
付给乙方。
乙方自收到上述约定补偿款起,1 个月内甲方将剩余补偿款?33,683,183 元
(大写:叁仟叁佰陆拾捌万叁仟壹佰捌拾叁元整),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乙
方。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收购款,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
支付收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注销权证或腾退清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支付
收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六、购买、出售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为了盘活存量闲置资产,回笼资金,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资产价值。同时,通过本次交易回笼资
金,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资产结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升运营质量,促进公司
经营与发展,维护全体股东权益。本次交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进行,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前期发布的 2025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已充分考虑了本次资产处置事项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兰溪开发区委员会有偿收回募投项目“年产
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出售部分募投项目资产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出售部
分募投项目资产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