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6]第 ZA09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根据贵部《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监
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26]0352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的要求,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
“本所”或“我”)作为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士创能”或“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对监管工作函中要求年审会计师说明的事项进行了认
真核查与落实,现回复如下:
本回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
于四舍五入造成。
本回复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
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问题一、关于收入情况
公告显示,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3.97 亿元,较 2024 年前三
季度大幅下降 76.97%。公司称受房地产和建筑行业持续疲软和订单大幅下滑影
响,公司营业收入下滑,毛利率下降。
请公司:
(1)补充披露全年各季度收入金额、毛利率变动情况,并说明相关
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 2025 年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收入金额、期末应收账款情况,以及是否为新
答复 第 1页
增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往来等;
(3)请公司补充披露与主营业务无关
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扣除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业务逐条
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
《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是
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
答复: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全年各季度收入金额、毛利率变动情况,并说明相关变动的原
因及合理性
季度同比降幅均在 60%-80%左右。主要原因:一是房地产及建筑行业深度调整,
公司业务受到较大冲击;二是公司赊销政策收紧;三是到期票据兑付、个别金融
机构贷款余额压降较大等原因,导致公司流动性困难。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项目
营业收入
(万元)
毛利率 -5.84% 19.80% 5.96% 24.43% -2.73% 23.20% 26.95% -1.39%
前三季度毛利率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计入营业成本的折旧及摊销金额同
比增加 26%,但前三季度营收同比下降 77%。第四季度毛利率增加至 26.95%,
系受四季度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影响,以乳液为例,第四季度单体价格相较第三
季度下降 20%;产品结构优化,功能型建筑涂料等高毛利产品收入占比提升等因
素影响。
综上,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及毛利率的变化,主要受内外部多方面因素影
响,其中毛利率变动的最主要原因是营业收入的大幅下滑。上述变动具有合理性。
答复 第 2页
二、补充披露公司 2025 年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销售
产品类型、销售收入金额、期末应收账款情况,以及是否为新增客户、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及其他往来等
下:
序 收入金额 收入占 应收余额 是否新 是否关
客户名称 主要产品
号 (万元) 比 (万元) 增客户 联方
烟台市晶彩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
司
亚士绿建(镇江)建材销售有限公
司
合计 7,155.21 15.02% 3,334.04
注:亚士绿建(镇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刘静静持有 99%股权,亚士绿建发展(上海)有
限公司持有 1%股权。该经销商申请使用“亚士”商号,并提议成立合资公司,以彰显其合作身份的正统性,
强化经销权的稳定性预期。公司基于战略支持,象征性持股 1%,旨在通过小比例参股增强其市场开拓信心,
进一步推动区域业务发展。
三、请公司补充披露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扣除具体情
况,并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业务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
关规定,说明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
经对照相关规定,公司营业收入扣除准确,不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具
体情况说明如下:
本年度 上年度
项目 具体扣除情况 具体扣除情况
(万元) (万元)
营业收入金额 47,675.78 205,248.10
答复 第 3页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常经营之外的 房地产、租
收入等 赁收入等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8.95 7.19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 4,265.74 常经营之外的 14,747.84 房地产、租
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收入等 赁收入
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
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
租赁业务除外。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4,265.74 14,747.84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生的收入。
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43,410.04 190,500.26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我们对 2025 年年报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仅基于我们目前
的获取的信息和资料,尚不足以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与业绩预告可能存在差异。我们会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
的职业怀疑,按照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执行,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
答复 第 4页
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对公司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收入扣除
项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
问题二、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业绩预告及前期公告显示,公司 2021 年至 2024 年分别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
-6.48 亿元、0.36 亿元、0.10 亿元和-3.58 亿元,截至 2024 年末公司净资产为 13.09
亿元。公司本期亏损金额大幅增加,按照业绩预告披露的最大亏幅计算,预计年
末公司净资产仅 0.19 亿元,接近负值。报告期内,公司下属重庆工厂、石家庄
工厂、滁州防水工厂处于停产停工状态,公司大额债务逾期,并涉及多起诉讼,
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
请公司:
(1)补充披露下属工厂停产停工的具体情况,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
否受到严重影响,如是,请说明是否预计能够在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结合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相关情况,说明公司是否触及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情形;(3)梳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被列入限制高消费或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严重失信情形;(4)列示公司截至 2025 年末
受限资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受限原因、受限时间、资金用途、预计解除受限期
限等;
(5)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未决诉讼案件数量及涉诉金额,
并列表披露重要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编号、原告、被告、
诉讼请求、涉诉金额、最大风险敞口金额、案件进展等;(6)请结合前述回复,
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提示相关风险;
(7)请结合本
问题(1)、(2)、(3)及(6)相关回复,并对照《股票上市规则》9.8.1 条,说
明公司是否已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答复:
公司回复
答复 第 5页
一、补充披露下属工厂停产停工的具体情况,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受到严
重影响,如是,请说明是否预计能够在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下属工厂目前生产经营状态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工厂名称 当前状态
滁州工厂、新疆工厂是公司主要生产基地。由重庆工厂、石家庄工厂、滁州
防水工厂生产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收情况,2022 年为 11.95%,2023
年为 24.07%,2024 年为 30.12%,上述工厂停工停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严重影响。当前公司业务体量及收入规模较小,滁州和新疆工厂产能可保障供
应,重庆工厂、石家庄工厂、滁州防水工厂现阶段停工停产有利于降低综合运营
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公司将根据后期经营发展变化情况,对停工停产、停建的
工厂进行妥善安排。
二、结合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相关情况,说明公司是否触及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情形
截止 2025 年底,公司及下属约 40 家子公司共开立结算账户 211 个,目前可
正常使用的账户 48 个,因诉讼事项被保全冻结的账户 163 个,累计保全冻结金
额 7,731.51 万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余额 9,828.75 万元,累计
保全冻结金额占期末货币资金 78.66%。
万元。因此,虽然冻结账户数量较多,但对公司经营活动尚未造成根本性影响。
答复 第 6页
同时,公司主要对外经营主体为亚士营销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该公司账户
可正常使用,因此公司尚未触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
三、梳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被列入限制高消费或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并结合
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严重失信情形
根据企查查公开信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共有 11 家被列入限制高消费
或失信被执行人:
是否被列为 失信涉案 限高涉案
是否被限
全称 失信被执行 金额(万 金额(万
制高消费
人 元) 元)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是 2,254.14 是 10,191.47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是 128.27 是 128.27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是 1,167.58 是 1,316.76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
否 是 1.66
司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是 4.00 是 4.00
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 是 107.73 是 92.98
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 是 1.36 是 1.65
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否 是 150.38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是 41.19 是 2,893.68
亚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是 5.78 是 5.78
亚士创能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否 是 3.08
根据最高院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
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
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等六种情形。失信严重程度可从失信涉案金
额、案件涉及范围、情节是否严重等方面判断。
额约 9.5 亿元,为当年营收的 2 倍,各类债务总体处于有序清偿中。根据企查查
公开信息,目前公司失信涉及案件数量 39 笔,案件金额 3,713.13 万元,约占总
负债 0.9%,限高涉及案件数量 54 笔,案件金额 14,786.63 万元,约占总负债 3.5%,
答复 第 7页
涉案金额占负债比重较小。公司目前主要对外运营实体亚士营销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等经营状态正常,未被列入失信或
限高名单。
综上,虽然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或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但尚未
构成严重失信。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方沟通协商,通过新老划断、以物抵债、延
长账期、分期还款等方式有序化解,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强化销售回款、盘活非生
产性资产、拓宽融资渠道等工作,尽快妥善处理各项债务。
四、列示公司截至 2025 年末受限资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受限原因、受限
时间、资金用途、预计解除受限期限等
截止 2025 年末,公司受限资产情况如下:
账面净值
序号 资产所有人 受限资产类型 受限原因 受限时间 资金用途
(万元)
抵押贷款、诉讼冻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2021 年 6 月 补充流动资金 1,047.60
结
亚士创能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性房地产 2021 年 6 月起 补充流动资金 45,443.09
结
回购股份 诉讼冻结 2025 年 4 月 / 5,001.34
抵押贷款、诉讼冻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2022 年 11 月 补充流动资金 678.71
结
亚士漆(上海)有 抵押贷款、诉讼冻
限公司 结
应收账款权利-原值 2 亿
质押贷款 2025 年 8 月 工厂建设 -
元
亚士创能科技(乌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诉讼冻结 2025 年 8 月 / 3,093.35
鲁木齐)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融资租赁贷款 2024 年 8 月 补充流动资金 1,622.70
抵押贷款、诉讼冻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2024 年 12 月 补充流动资金 6,807.11
结
亚士创能科技(滁
州)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024 年 12 月 补充流动资金 1,038.90
结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融资租赁贷款 2023 年 8 月 补充流动资金 5,897.90
亚士创能新材料
(滁州)有限公司
抵押贷款、诉讼冻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2021 年 6 月 工厂建设 19,176.59
结
亚士防水科技(滁
州)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021 年 6 月 工厂建设 1,662.78
结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抵押贷款 2025 年 4 月 工厂建设 3,470.33
亚士创能科技(石 抵押贷款、诉讼冻
家庄)有限公司 结
答复 第 8页
抵押贷款、诉讼冻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025 年 4 月 补充流动资金 9,920.35
结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抵押贷款 2025 年 8 月 工厂建设 7,860.58
抵押贷款、诉讼冻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2022 年 3 月 工厂建设 35,821.45
结
亚士创能新材料
(重庆)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022 年 3 月 工厂建设 5,114.83
结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抵押贷款 2023 年 10 月 工厂建设 13,402.86
自 2021 年 10
月起
自 2023 年 10
月起
合计 194,388.64
上述受限资产相关债务到期并清偿后将予以解除。对于已到期但尚未清偿的
债务,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五、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未决诉讼案件数量及涉诉金额,
并列表披露重要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编号、原告、被告、
诉讼请求、涉诉金额、最大风险敞口金额、案件进展等
截至目前,公司作为被告人、被执行人的未决案件共 485 起,包括尚在审理
中及已判决未清偿案件,金额合计 125,898.46 万元。其中,金额大于 300 万元的
未决案件 37 笔,假定以原告诉讼请求和申请执行金额为最大风险敞口,且债务
清偿日均假设为 2026 年 12 月 31 日,如利息计算至预计清偿日,则最大风险敞
口为 11.88 亿元。相关信息如下:
最大风险
进展情 诉讼金额
原告 被告 案号 诉讼请求/判决结果 敞口
况 (万元)
(万元)
一、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
内向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7893447.85
元[前述工程款,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应于原
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开具金额为 27893447.85 元
的发票后 7 日内向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亚士创能
浙江东南 (2025)渝 二、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亚士创能长寿综
新材料(重 一审判
网架股份 0115 民初 合制造基地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的工程款范围 2,789.34 3,122.99
庆)有限公 决结案
有限公司 1374 号 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司
三、驳回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
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9953.32 元,保全费
答复 第 9页
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186267.24 元。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9400 元,由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
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 131095 元,由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
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
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
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的检测费 402906 元(总检测费 760200 元*53%)、设计方案费
元、安全通道费 756288.31 元(自 2021 年 8 月 20 日起暂计至
亚士创能 费 1720968.86 元、加固工程监理费 71250 元。
上海中建 (2025) 尚在审
科技(上 3、判令两被告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孚泰置业 沪 0118 民 理过程 1,073.38 1,288.06
海)股份有 书》(编号为上房院[2023]建鉴字第 2091 号)的修复方案赔
有限公司 初 4724 号 中
限公司 偿中建锦绣天地项目 23-02 地块 2#、3#、6#修复费 6388773.38
元(暂定)、监理费 142500 元(暂定)。
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0733840.55】元。
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2880608.66】元,详见附件 1《诉请费
用清单》。
仲裁请求:
币 15000 万元;保理融资款使用费 45.6667 万元(自 2025 年 4 月
款本金为基数,按照 12%/年的标准计算至保理融资款全部结清
之日止);管理费以未偿还的保理融资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5 年
中财招商 亚士创能 5 月 17 日起按照 0.9%/月的标准计算至保理融资款全部结清之日
(2025) 尚在审
投资集团 科技(上 止;违约金人民币 150 万元;律师费 50 万元。以上暂合计人民币
杭仲 01 字 理过程 15,000.00 20,988.67
商业保理 海)股份有 15245.6667 万元。
第 880 号 中
有限公司 限公司 2、依法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签订的《购销合
同》项下 19064.3832 万元的应收账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十一、十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人承担
亚士节能 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605 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保定路旭 装饰建材 (2025) (截止 2025 年 5 月 19 日暂计利息 89.6 万,当 2025 年 5 月 20 日 尚在审
装饰工程 销售(上 冀 0606 民 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 605 万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 理过程 605.00 737.09
有限公司 海)有限公 初 8267 号 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中
司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亚士创能 诉讼请求:
新材料(滁 1、判令被告一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
浙江浙银 (2025)
州)有限公 未付租金 14,689,375 元、留购款 100 元以及逾期违约金为 尚在审
金融租赁 浙 0102 民
司、亚士创 249,105.84 元(逾期违约金暂计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此后以租 理过程 1,166.85 1,509.13
股份有限 初 29312
能科技(上 金 14,689,37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 中
公司 号
海)股份有 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限公司 2、判令被告一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
答复 第 10页
代理费 88,000 元、诉讼保全保险费 5,405 元;以上一至二项诉请
扣除风险金 3,021,000 元后的总金额为:12,010,985.84 元(暂计
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
号为 ZY2022SH0501 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
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上述第一至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31,392,513.10 元(大写:
亚士创能 人民币叁仟壹佰叁拾玖万贰仟伍佰壹拾叁元壹角);
新材料(重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
(2025)
昆船智能 庆)有限公 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按照 LPR 为标准计算利 尚在审
沪 0118 民
技术股份 司、亚士创 息,暂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利息为:191306.50 元,大写: 理过程 3,139.25 3,304.62
初 27046
有限公司 能科技(上 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叁佰零陆元伍角)上述金额合计: 中
号
海)股份有 31583819.6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捌万叁仟捌佰壹拾
限公司 玖元陆角整)
三、请求判定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
同)12,000,000 元;
亚士节能
装饰建材
上海农村 利息 96,000 元(具体金额以原告系统核算结果为准);
销售(上 (2025)
商业银行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信用证垫款本息之和 尚在审
海)有限公 沪 0118 民
股份有限 12,096,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 18%)计算,自 理过程 1,200.00 1,489.16
司、亚士创 初 31039
公司青浦 2025 年 10 月 9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及复 中
能科技(上 号
支行 利(具体金额以原告系统核算结果为准):
海)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上暂计:12,176,000 元
亚士供应 诉讼请求
链管理(上 1.依法判令被告 1、被告 2 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
海)有限公 6987630.65 元及利息(以 6987630.65 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起
司、亚士节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2025)
淄博瑞硕 能装饰建 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 2025 年 11 月 7 日,为 69329.03 元, 尚在审
沪 0118 民
经贸有限 材销售(上 本息合计 7056959.68 元); 理过程 698.76 730.09
初 32881
公司 海)有限公 2.依法判令被告 3 在未出资 49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 中
号
司、亚士创 担补充赔偿责任;
能(上海) 3.依法判令被告 4 在未出资 5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
股份有限 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 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亚士创能 诉讼请求:
科技(石家 1.请求判决被告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
中铁四局 (2025) 尚在审
庄)有限公 程欠付款 151,841,306.72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集团有限 冀 01 民初 理过程 15,184.13 15,799.09
司、亚士创 151.841.306.72 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公司 373 号 中
能科技(上 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海)股份有 标准计算);
答复 第 11页
限公司 2.请求判决原告在被告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欠付工
程款 151,841,306.72 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
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请求:
付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为
亚士创能 1,793,471.28 元(以 56,862,887.72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
新材料(广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 2024
中铁四局 州)有限公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7 月 28 尚在审
集团有限 司、亚士创 暂无 日的利息损失金额为 1,793,471.28 元,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 理过程 5,686.29 6,112.52
公司 能科技(上 准),上述欠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 58,656,359 元; 中
海)股份有 2.请求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在 58,656,359 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
限公司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讼费用;
诉讼请求:
款利息 12,614.6 元(利息计算方式:以 659,586.7 元为基数,自
亚士漆(上
场报价利率 LPR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5
海)有限公
温州坤泰 (2026) 年 12 月 1 日,计 12,614.6 元); 尚在审
司、亚士供
包装有限 沪 0118 民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向原告偿还货款 3,275,277.72 元及逾期 理过程 393.49 420.44
应链管理
公司 初 3302 号 付款利息 62,639.69 元(利息计算方式:以 3,275,277.72 元为基 中
(上海)有
数,自 2025 年 7 月 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限公司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一、被告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
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21100000.21 元,原告同意减免
日前支付 230 万元、2025 年 1 月 10 日前支付 1568 万元,上述
款项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单张汇票不得大于 300 万元)。剩下
工程款 300 万元由被告亚士防水科技(涂州)有限公司用货物抵
中国电子 付;二、如果被告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
亚士漆(上 (2024)
系统工程 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有权 调解结
海)有限公 皖 1124 民 2,098.00 2,289.62
第二建设 要求对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以 案
司 初 2505 号
有限公司 未付款为基数按照 LPR 计算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并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 108885.5 元;
三、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四、双方就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纷。上
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207771
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 103885.5,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中国
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一、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亚士创能长寿综合制
中建一局 亚士创能
(2024) 造基地项目工程结算总金额为 233442252.75 元,亚士创能新材
集团建设 新材料(重 执行终
渝 0115 民 料(重庆)有限公司已向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 2,865.00 3,420.53
发展有限 庆)有限公 本结案
初 4255 号 程款共计 179792252.75 元,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欠
公司 司
付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为 53650000 元。
答复 第 12页
二、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
向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5000000 元(已
支付 24164455.10 元,尚欠付 835544.90 元应在 2024 年 11 月
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 28650000 元,工程施工材料
价格及其他相关约定以附件《重庆亚士创能项目工抵协议》为准,
交付时间、交货地点均以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知为
准。
三、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放弃关于工期延误工程质量
的权利主张。
四、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欠付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 2804926.32 元
(以工程款 5365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 6 月 7 日起计算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止)。如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根据本协
议第二、五条及《重庆亚士创能项目工抵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则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放弃本条利息的主张。否则,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应当自延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
的首日起,向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本条约定的利
息。
五、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
向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 108727.61
元,保全费 5000 元。
六、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二、四、
五条约定的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承担连带
责任。
七、若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迟延支付第二、五条约定中任一债务的一部分或全
部,则自发生迟延支付首日起本调解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视为已
届清偿期,且第二条约定以工程施工材料抵偿中建一局集团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28650000 元恢复为直接支付工程款(中
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收货金额需相应扣减)。亚士创
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除
应立即支付第二、四、五条约定全部债务之外,还应自发生迟延
支付首日起,以上述第二、五条约定的债务总额为基数按照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中建一
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八、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 29485544.90
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重庆市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确定的 2022 年 12 月 15 日,并根据该竣工验收
日期起算质保期。本案工程不扣留质保金。亚士创能新材料(重
庆)有限公司承诺,质保期内不论是否发生质保维修事实:均不得
以工程质量及保修为由扣减或拖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笔
款项,亦不得在履行工程施工材料抵偿工程款时以工程质量及保
修为由拒绝发货。
十、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依据本调解协议
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签收后 3 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对亚士创能新
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措
施的申请。
十一、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
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无其他争
答复 第 13页
议。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润蓬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7,369,591.94
元;
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润蓬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按照同期
亚士供应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上海润蓬 (2025) 强制执
链管理(上 (LPR),分别以 2,237,100 元、2,827,200 元、1,687,001.94
贸易有限 沪 0118 民 行过程 736.96 794.18
海)有限公 元、618,290 元为基数,依次从 2024 年 7 月 1 日、2024 年 8 月
公司 初 7019 号 中
司 1 日、2024 年 9 月 1 日、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63,387.10 元,减半收
取计 31,693.55 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
担。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华美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
付合同款项 3943407.85 元及利息(利息以 3943407.85 元为基数,
江苏华美 亚士创能
(2025) 自 2025 年 1 月 23 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 强制执
特金属科 科技(上
苏 0381 民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行过程 394.34 420.49
技有限公 海)股份有
初 3775 号 止)。 中
司 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 47664 元,减半收取计 23832 元,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28832 元,由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供应
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
资储运有限公司货款 5776064.4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履行;
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
资储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163619.2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6 日起按照日利率 0.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
资储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3612445.2 元为基数自 2024
亚士供应
山东高速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按照日利率 0.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强制执
链管理(上
物资储运 鲁 0102 民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行过程 577.61 601.82
海)有限公
有限公司 初 402 号 四、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高速物 中
司
资储运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 3691.31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履行;
五、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高速物
资储运有限公司律师费 3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
行;
六、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亚士供应链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七、驳回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
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
亚士创能 (2025)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
平安国际
科技(滁 沪 0115 民 公司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25,853,486.11 元、留购价款 100 元及 调解结
融资租赁 2,742.00 3,339.07
州)有限公 初 58467 截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的违约金 194,853.44 元; 案
有限公司
司 号 二、现各方协商将未付租金进行展期,并调整全部未付租金为
及金额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答复 第 14页
三、案件受理费 178,900 元,减半收取计 89,450 元,财产保全
费 5,000 元,共计 94,45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亚士创能
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
司应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
四、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
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免除上
述第一项所列违约金 194,853.44 元;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
州)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中任何一期付款义务,
则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上述第二、三项所
载全部剩余债权、违约金 194,853.44 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述第二项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为基
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亚士创能科
技(滁州)有限公司上述第二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追偿;
六、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亚士供应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汉司公司货
款 4,378,164.98 元;
二、亚士供应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汉司公司
亚士供应 (2025)
上海汉司 4,378,164.9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链管理(上 沪 0118 民 二审判
实业有限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自 2025 年 7 月 18 日起计算 437.82 479.46
海)有限公 初 12835 决结案
公司 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汉司公司其他
司 号
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42,428.37 元、保
全费 5,000 元,由亚士供应链公司负担。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
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
江苏巴德 亚士创能 (2025)
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常熟支行,账号:512909417310802) ,
富科技发 科技(上 苏 0581 民 一审判
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案款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4,703.66 6,076.63
展有限公 海)股份有 初 13813 决结案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司 限公司 号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 293477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98477 元由被告亚
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
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第五
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巴德 (2025)
亚士漆(上 一、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富科技发 苏 0581 民 一审判
海)有限公 付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 43783892.13 元及逾 7,360.30 7,990.60
展有限公 初 13874 决结案
司 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 43783892.13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4 月 1
司 号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答复 第 15页
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
数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
述款项,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账号:512909417310802;开户行:招商银行常热支行]。
三、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
被告陆伶俐抵押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路 166
号美之国花园(保福新苑三期一、二组团)3-82#楼 101 复式单
元的不动产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65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第
一项债务中的 43783892.13 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 25773233.63
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0981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
计诉讼费 414815 元,由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246759
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由被告亚士供应链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168056 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本院交纳。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 451184 元,本院予以退还。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隆重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 4,007,315.29
元并偿付违约金(以 4,007,315.29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
亚士供应 (2025)
重庆隆重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4 年 11 月 强制执
链管理(上 沪 0118 民
新材料有 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行过程 400.73 427.33
海)有限公 初 12531
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重庆隆重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 中
司 号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9,178.50 元,减半收取计 19,589.25
元,由原告重庆隆重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160 元,由被告亚士供
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19,429.25 元;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能明投
资有限公司、李金钟、赵孝芳应支付原告杭州影匠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本金 50000000 元、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
率
诉
杭州影匠 亚士创能 (2025)
讼费损失 145900 元。该款项按诉讼费损失、利息、本金的付款 强制执
企业管理 科技(上 浙 0102 民
顺 行过程 5,072.33 5,084.15
咨询有限 海)股份有 初 16683
序于 2025 年 5 月 18 日前付清。 中
公司 限公司 号
二、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能明投资
有限公司、李金钟、赵孝芳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
原告杭州影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本金、
利息及诉讼费损失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杭州影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
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江苏巴德 亚士创能 (2025)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强制执
富科技发 科技(上 苏 05 民初 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借 行过程
答复 第 16页
展有限公 海)股份有 472 号 款 110000000 元及利息 2941369.9 元(以 110000000 元为基数, 中
司 限公司 按照年利率 4%标准,自 2024 年 8 月 15 日计算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
二、驳回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06507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一、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尚欠垫款本金
二、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以 19980000 元
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26 日止,按照年
利率 6%计算的利息;以 1998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7 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9%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尚
欠利息和逾期利息为基数,自 2025 年 7 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按照年利率 9%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以 10000000 元
为基数,从 2025 年 11 月 3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2 日止,按年利
招商银行 亚士创能 率 6%计算的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3 日
(2025)
股份有限 新材料(重 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9%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尚欠 判决结
渝 0192 民 2,998.00 3,456.55
公司重庆 庆)有限公 利息和逾期利息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案
初 7115 号
分行 司 止,按照年利率 9%计算的复利;
四、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 200000
元;
五、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亚士创能新
材料(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 236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241800 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124
元,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41676 元。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陕西聚新
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4,922,780.54 元,此款应于 2025 年 10
月至 2026 年 2 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 820,463.42 元,2026 年 3
月底前支付 820,463.44 元;
二、若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
亚士供应 (2025)
陕西聚新 任一期付款义务的,则原告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剩
链管理(上 沪 0118 民 调解结
节能科技 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492.28 494.61
海)有限公 初 14115 案
有限公司 三、原告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司 号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 46,551.8 元,减半收取 23,275.9 元,由被告亚
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
费 5,000 元,由原告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答复 第 17页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北优布
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21,357,589.07 元,此款被告分六
期支付,于 2025 年 11 月至 2026 年 3 月每月底前各支付
亚士供应 (2025) 二、若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约
湖北优布
链管理(上 沪 0118 民 足额履行,则原告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 调解结
非织造布 2,135.76 2,143.19
海)有限公 初 15244 款项自被告逾期次日起申请强制执行; 案
有限公司
司 号 三、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 148,587.95 元,减半收取计 74,293.97 元,由
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 2026
年 4 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费 5,000 元,由原告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货款
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
息(以 1,516,077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至实际清偿
亚士创能
之日止;以 1,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至实际
科技(上
清偿之日止;以 967,153.87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12 日起
新元素(湖 海)股份有 (2025)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899,242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27 日
北)新型墙 限公司、亚 沪 0118 民 一审判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245,316.565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7 512.78 545.15
材有限公 士供应链 初 16308 决结案
月 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率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司 管理(上 号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海)有限公
三、驳回原告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司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382.75 元,由原告新元素
(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担 1,717.20 元,由被告亚士供应
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48,665.5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应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
前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180,000
元(该期付款义务被告已履行完毕),应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前
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180,000 元,
应于 2025 年 9 月至 2026 年 6 月期间于每月的 28 日前分别偿付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180,000 元,应于
亚士创能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4,060,000 元,应于
科技(滁 2027 年 1 月 28 日前偿付原告租金 5,077,387.60 元[上述付款
海通恒信 (2025)
州)有限公
国际融资 沪 0101 民 义务共计 19 期,金额总计 31,597,387.60 元;如被告亚士创能 调解结
司、亚士创 3,159.74 3,137.02
租赁股份 初 19883 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 2027 年 1 月 28 日之前的付 案
能科技(上
有限公司 号 款义务,则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被告
海)股份有
限公司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 5,077,287.60 元
与最后一期付款义务进行冲抵,冲抵后最后一期付款义务的金额
为 100 元];
二、各方一致确认,在调解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之前,编号为 L24A1022001 的《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租
赁物信息以 L24A1022001 的《融资回租合同》附件 2《租赁物件
明细表》的记载为准)归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所有;在调解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后,上述
答复 第 18页
租赁物归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所有,且视为编号
为 L24A1022001 的《融资回租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 187,767.74 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
已预缴),该款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亚士创能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 2025
年 12 月 28 日直接支付给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另有保全担保费 23,354.84 元,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
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
有限公司应于 2025 年 12 月 28 日前支付给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
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四、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
述调解主文第一、三项中确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海通恒
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
有限公司上述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
强制执行之日即为加速到期之日),并且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还有权向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收取自调解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加速到期日前,以各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
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累计计算;加速到期日起,以截至加
速到期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同时,调解主文第一项中保证金的冲抵顺序变更为按费用、逾期
利息、未付租金的顺序依次进行冲抵(以申请执行之日作为保证
金冲抵之日);
五、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
述调解主文第一、三、四项中确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海
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为 L24A1022001
的《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租赁物信息以 L24A1022001 的
《融资回租合同》附件 2《租赁物件明细表》的记载为准)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租赁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
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所有,不
足部分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
有限公司对上述调解主文第一、三、四项确定的被告亚士创能科
技(滁州)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
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亚士创能科技
(滁州)有限公司追偿;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
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23A2342001)
亚士创能 项下的全部未付租金 5,917,194 元(含留购价款 100 元);该款被
科技(滁 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应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前支付租
海通恒信 (2025)
州)有限公 金 20,000 元(该期付款义务被告已履行完毕),于 2025 年 9 月
国际融资 沪 0101 民 调解结
司、亚士创 20 日前支付租金 20,000 元,自 2025 年 9 月至 2026 年 6 月每月 591.71 386.30
租赁股份 初 19882 案
能科技(上 28 日前分别支付租金 20,000 元,自 2026 年 7 月至 2026 年 12
有限公司 号
海)股份有 月每月 28 日前分别支付租金 520,000 元;如被告亚士创能科技
限公司 (滁州)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剩余款项
技(滁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答复 第 19页
支付的保证金 2,962,461.92 元后,余款 100 元于 2027 年 1 月
二、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调解
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视为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
限公司在《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编号:L23A2342001)项下的义务
履行完毕,租赁物件(以 L23A2342001 的《融资回租合同》附件
(滁州)有限公司所有;在此之前,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
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 53,219.66 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 26,609.83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
缴,三被告应于 2025 年 12 月 28 日直接支付给原告;另有保全担
保费 5,917.09 元, 三被告应于 2025 年 12 月 28 日前支付给原告;
四、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
调解主文第一、三项中确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海通恒信
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
限公司上述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
制执行之日即为加速到期之日),并且原告还有权向被告亚士创
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收取自调解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
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加速到期日前,以各
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累计计算;加
速到期日起,以截至加速到期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
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同时,调解主文第一项中保证金的冲抵顺序
变更为按费用、逾期利息、未付租金的顺序依次进行冲抵;
五、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
调解主文第一、三、四项中确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
以编号为 L23A2342001 的《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租赁物
信息以 L23A2342001 的《融资回租合同》附件 2《租赁物件明细
表》的记载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租赁物拍
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亚士创能科技
(滁州)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
公司继续清偿;
六、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
公司对上述调解主文第一、三、四项确定的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
州)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
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
有限公司追偿:
七、当事人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货款 9462125.56 元,自 2026 年 3 月至 2026 年 7 月每月月
底前各给付 1570000 元,余款 1612125.56 元于 2026 年 8 月底前
付清,款由双方自行交接。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
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按照款项总额 9462125.56 元就被告未履
江苏巴德 (2025)
亚士漆(上 行部分(含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被
富科技发 苏 0581 民 调解结
海)有限公 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还应加付原告违约金(以未履行部分 946.21 972.31
展有限公 初 18804 案
司 为基数,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
司 号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9133 元,诉前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诉讼费 44133 元,由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并于
退还。
上海惠广 亚士供应 (2025) 一、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 调解结
精细化工 链管理(上 沪 0118 民 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891,710 元。该款项分六期 案
答复 第 20页
有限公司 海)有限公 初 18031 支付:2025 年 12 月至 2026 年 4 月期间,每月月底前各支付
司、亚士漆 号 648,618 元,2026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 648,620 元;二、被告亚
(上海)有 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
限公司 限公司货款 1,421,500 元。该款项分六期支付:2025 年 12 月至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一、
第二项约定的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可分别就两被告各自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五、
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六、本案案件受理费 48,992 元,减
半收取计 24,496 元,由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供
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直接支付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保全费 5,000 元,由
原告负担。
一、经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
齐)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
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
司尚欠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 20900000 元,逾期
付款利息 122,319.51 元。
二、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在 2025 年 9 月至
亚士节能 付租金 20 万元,共计 10 个月 200 万元。2026 年 7 月 15 日前支
装饰建材 付租金 400 万元。2026 年 8 月 15 日前支付租金 370 万元。2026
销售(上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租金 340 万元。2026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租
海)有限公 金 320 万元。2026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租金 260 万元。2026 年
司、亚士漆 12 月 15 日前支付租金 200 万元,至此完成所有未付租金 2090
(上海)有 万元的还款义务。
德银融资 限公司、亚 (2025) 三、如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能按照上述约定
调解结
租赁有限 士创能科 陕 0102 民 每期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则同意免除所有 2,090.00 2,712.80
案
公司 技(上海) 初 9339 号 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有任
股份有限 意一期未能按照本调解内容履行按时足额付款义务的,被告亚士
公司、亚士 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则应向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
创能科技 司支付自 2025 年 5 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乌鲁木 (以实际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齐)有限公 四、被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
司 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亚士
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以租赁物
清单为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73167.68 元
(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
齐)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
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承担。
亚士创能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中国建设
科技(乌鲁 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借
银行股份
木齐)有限 (2025) 款 34,759,979.17 元,以及截至 2025 年 8 月 7 日的利息
有限公司 判决结
公司、亚士 新 0109 民 218,680.56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8 月 8 日起,以欠付的全部本 3,476.00 3,769.98
乌鲁木齐 案
创能科技 初 8782 号 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0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
米东区支
(上海)股 息,以及自 2025 年 8 月 8 日起,以应还未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
行
份有限公 数,按照年利率 5.0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
答复 第 21页
司 二、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支付律
师费 20,00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三、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1,800 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庭审终结前,原告将
诉讼标的降为 35,003,659.73 元,应收受理费 216,818.30 元,
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亚士创能科
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案件受理费在最高额 54,000,000 元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剩余案件受理费 94,981.70 元,由本
院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海明
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4,865,728.93 元,此款被告
分六期支付:被告应自 2026 年 2 月起至 2026 年 6 月止期间,每
月月底前支付原告 810,954 元;应于 2026 年 7 月底前支付原告
江苏海明 亚士供应 (2025) 810,958.93 元;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
斯新材料 链管理(上 沪 0118 民 告可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调解结
科技有限 海)有限公 初 25152 二、原告江苏海明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请,原被告 案
公司 司 号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 45,725.84 元,减半收取计 22,862.92 元(原
告江苏海明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亚士供应链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前
直接支付原告
一、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
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安徽皖
维花山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 4,029,450.59 元;
二、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
亚士漆(上
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安徽皖
海)有限公
安徽皖维 (2025) 维花山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 4,029,450.59 元为基数,
司、亚士节
花山新材 沪 0118 民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一审判
能装饰建 402.95 421.42
料有限责 初 29320 自 2025 年 8 月 27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 决结案
材销售(上
任公司 号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海)有限公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司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035.60 元,减半收取计 19,517.80 元,由被告亚
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
司共同负担。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防水科技(滁
州)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
人民币 8,627,244 元,此款分六期支付:于 2026 年 3 月至 2026
年 8 月每月月底前支付 1,437,874 元;
亚士供应 二、若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防水科技(滁
山东连银 链、滁州防 (2025) 州)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款项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
山环保建 水、滁州创 沪 0118 民 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 一审调
材有限公 能、亚士创 初 29882 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就全部剩余未付款向 解结案
司 能、亚士绿 号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6,095.35 元,财产
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两被告应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给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答复 第 22页
币,下同)
元、期内利息元、复利 153.89 复利、罚息)元;罚息(违约金) )
元;
亚士创能
或解除合同否日
科技(乌鲁
招商银行 木齐)有限
(2026) 金额、担保类型等)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金 尚在审
股份有限 公司、亚士
新 0103 民 10000000 元、欠付利息 26027.79 元、复利 153.89 元、诉讼费、 理过程 1,000.00 1,071.38
公司乌鲁 创能科技
初 2065 号 律师费、公告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否□ 中
木齐分行 (上海)股
份有限公
准)的费用否口
司
管辖和诉前保全 1.有无仲裁、法院管有日合同条款及内容:《授
信协议》第 14.2.1 条,发生争议向甲方(原告)辖约定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六、请结合前述回复,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提
示相关风险
原因:一是房地产及建筑行业深度调整,导致收入下滑,应收账款信用减值增加;
二是过往几年公司新建产能过急过大,资金投入大,财务费用负担重,同时产能
利用率低,折旧摊销及资产减值大;三是个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压降较大。
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而言,公司认为采用持续经营基础编制本公司财务报表
是恰当的。一是 2025 年营收规模仍达 4.82 亿元,公司主要生产基地滁州工厂、
新疆工厂生产经营正常;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指引下,公
司目前面临的诉讼、保全及执行,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根本性影响;三是在金
融机构“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思想指引下,公司绝大部分贷款银
行未对公司采取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措施;四是公司深耕本行业近三十年,
品牌影响力大,市场基础好,创新能力强,核心团队稳定。因此公司当前面临的
是阶段性的困难。公司正通过多举措化解困境,包括业务转型提质提效、闲置或
低效资产处置、与债权人主动沟通协商化债、积极接洽潜在战略投资者等。随着
答复 第 23页
房地产及建筑市场的逐步回暖,城市更新等存量市场业务逐步提升,公司解困举
措逐步见效,公司经营质量将有序恢复。
若公司当前的困难和压力不能得到有效化解,经营质量继续下降,可能导致
流动性恶化,诉讼案件失控,核心资产被司法处置,净资产由正转负,公司股票
被风险警示等情形。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请结合本问题(1)、
(2)、
(3)及(6)相关回复,并对照《股票上市规
则》9.8.1 条,说明公司是否已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对照《股票上市规则》9.8.1 条规定,公司当前未触及所列示其他风险警示
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是否触及说明
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
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未能在 1 个
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
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或
者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未能在 1 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 3 个月内不能恢
复正常;
最近连续 3 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
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
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
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
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且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 5000 万元;
答复 第 24页
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
损害的其他情形。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我们对 2025 年年报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仅基于我们目前
的获取的信息和资料,尚不足以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与业绩预告可能存在差异。我们会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
的职业怀疑,按照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执行,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
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受限资产、未决
诉讼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
问题三、关于资产减值情况
业绩预告公告称,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出现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应收账款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冲
回。
请公司:
(1)补充披露应收账款账龄结构、逾期情况、报告期内减值计提金
额以及累计减值金额,结合各应收账款对象的信用风险及变化情况、回款预期等
情况,说明本期及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2)补充披露本次计提减
值准备涉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资产具体用途及使用状态等,
并说明计提资产减值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发现的减值迹象、采用的假设、
估计等,并说明本期及前期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3)补充披露本期递
延所得税资产冲回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前期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是
否审慎。
答复:
答复 第 25页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应收账款账龄结构、逾期情况、报告期内减值计提金额以及累
计减值金额,结合各应收账款对象的信用风险及变化情况、回款预期等情况,说
明本期及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账龄 期末账面余额(万元) 期初账面余额(万元)
小计 227,853.86 272,190.80
减:坏账准备 138,324.20 110,542.26
合计 89,529.67 161,648.54
截至 2025 年底,公司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共计 224,851.14 万元。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价值
(万元) (%) (万元) (%) (万元) (万元) (%) (万元) (%) (万元)
按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合计 227,853.86 / 138,324.20 / 89,529.67 272,190.80 / 110,542.26 / 161,648.54
截至 2025 年底,公司本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27,781.94 万元,累计坏账准
备计提金额 138,324.20 万元。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答复 第 26页
本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
值会计处理。
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
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
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合
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
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
本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综合分析相关债务方的经营状况、
可回收性等因素,对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情况,公
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答复 第 27页
(2)组合计提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是根据应收账款最近五年迁徙率结合同行业计提坏账
准备情况进行测算,具体方法如下:
账龄 2020 年(万元) 2021 年(万元) 2022 年(万元) 2023 年(万元) 2024 年(万元) 2025 年(万元)
账龄 五年平均迁徙率 公式
账龄 2025 年迁徙率 公式
提比例如下:
账龄 2025 年迁徙率 最终计提比例 2024 年迁徙率
答复 第 28页
账龄 三棵树 东方雨虹 凯伦股份 计提区间 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本期和前期组合计提合理、充分,符合公司相关会计政策,
重大差异,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3)单项计提
期后回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年计提 2025 年计提比例提 2024 年计提
名称 资信情况 计提比
款(万 (万元) (万元) 比例 高理由 理由
例(%)
元) (%)
失信被执行 信用无显著改善, 与其他上市
人、被执行 回款预期差,原单 公司已公开
人、限制高 项计提坏账准备 披露的计提
中国恒大 - 40,363.03 40,363.03 100 80
消费、票据 不足以覆盖按组 比例相比,不
违约、债券 合计提坏账准备 存在显著差
展期 异
原单项计提坏账 通过工抵房
准备不足以覆盖 抵偿了部分
失信被执行
按组合计提坏账 债务,与其他
天津兴航建 人、被执行
准备。已通过工抵 上市公司已
材销售有限 人、限制高 - 3,368.47 2,694.77 80 50
偿还部分债务,且 公开披露的
公司 消费、票据
另有其他工抵尚 计提比例相
违约
在洽谈中 比,不存在显
著差异
失信被执行 新增失信客户,回
报告期末其
孟连隆盛商 人、被执行 款预期差
- 3,291.07 3,291.07 100 56.88 经营状态正
砼有限公司 人、限制高
常
消费
答复 第 29页
信用无显著改善, 出现流动性
华夏幸福基 回款预期差,原单 风险和公司
被执行人、
业股份有限 - 3,197.33 3,197.33 100 80 项计提坏账准备 对其部分应
票据违约
公司 不足以覆盖按组 收款项无法
合计提坏账准备 及时收回
客户与公司签署
赊销协议,吴**、
潘 ** 为 其 提 供 连 出现流动性
失信被执行
北京辰隆实 带责任保证担保, 风险和公司
人、被执行
业发展有限 - 2,114.61 1,691.69 80 80 在 1,500 万范围内 对其部分应
人、限制高
公司 承担连带清偿责 收款项无法
消费
任,综合考量担保 及时收回
人的担保能力确
定计提比例
原单项计提坏账
准备不足以覆盖
按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客户与公司
签署赊销协议,刘
**、马*为其提供 出现流动性
失信被执行
深圳市建筑 连带责任保证担 风险和公司
人、被执行
工程股份有 - 1,992.14 1,593.71 80 50 保,在 2,000 万范 对其部分应
人、限制高
限公司 围内承担连带清 收款项无法
消费
偿责任,双方就工 及时收回
抵房抵债尚在洽
谈中,综合考量潜
在工抵房安排和
担保人的担保能
力确定计提比例
失信被执行 信用无显著改善, 出现流动性
滁州恒昇旅 人、被执行 回款预期差,原单 风险和公司
游开发有限 人、限制高 - 1,778.16 1,778.16 100 80 项计提坏账准备 对其部分应
公司 消费、票据 不足以覆盖按组 收款项无法
违约 合计提坏账准备 及时收回
失信被执行 信用无显著改善,
出现流动性
人、被执行 回款预期差,原单
四川蓝光发 风险和公司
人、限制高 项计提坏账准备
展股份有限 - 1,591.16 1,591.16 100 80 对其部分应
消费、票据 不足以覆盖按组
公司 收款项无法
违约、债券 合计提坏账准备 及时收回
违约
债务重组完成,信 与其他上市
用改善,但原单项 公司已公开
佳兆业集团
计提坏账准备不 披露的计提
控股有限公 正常经营 - 1,420.05 1,420.05 100 80
足以覆盖按组合 比例相比,不
司
计提坏账准备 存在显著差
异
答复 第 30页
信用无显著改善, 与其他上市
失信被执行
回款预期差,原单 公司已公开
人、被执行
绿地控股集 项计提坏账准备 披露的计提
人、限制高 - 1,161.67 1,161.67 100 80
团有限公司 不足以覆盖按组 比例相比,不
消费、债券
合计提坏账准备 存在显著差
展期
异
失信被执行 信用无显著改善, 与 其 他 上 市
人、被执行 回款预期差,原单 公 司 已 公 开
荣盛房地产
人、限制高 项计提坏账准备 披 露 的 计 提
发展股份有 - 1,032.95 1,032.95 100 80
消费、票据 不 足 以 覆 盖 按 组 比例相比,不
限公司
持续逾期、 合计提坏账准备 存在显著差
债券违约 异
新增失信客户,回
款预期差。客户与
公司签署赊销协
议,杨**、王**、
杨**、刘**为其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出现流动性
失信被执行
黑龙江久腾 担保,在 1,200 万 风险和公司
人、被执行
建筑装饰工 - 971.93 777.55 80 40.8 范围内承担连带 对其部分应
人、限制高
程有限公司 清偿责任,双方就 收款项无法
消费
工抵房抵债尚在 及时收回
洽谈中,综合考量
潜在工抵房安排
和担保人的担保
能力确定计提比
例
债务重整完成,信 出现流动性
重庆金科房
用改善,逐步还款 风险和公司
地产开发有
限制高消费 5.02 921.69 737.35 80 50 中 对其部分应
限公司第一
收款项无法
分公司
及时收回
新增失信客户,回
款预期差。客户与
公司签署赊销协
议,姚**、王**为
其提供连带责任
出现流动性
黑龙江省鳄 保证担保,在 700
失信被执行 风险和公司
鱼建筑装饰 万范围内承担连
人、限制高 - 677.86 542.29 80 50 对其部分应
材料有限公 带清偿责任,双方
消费 收款项无法
司 就工抵房抵债尚
及时收回
在洽谈中,综合考
量潜在工抵房安
排和担保人的担
保能力确定计提
比例
答复 第 31页
沈阳万俱装 被吊销
饰装修工程 被吊销 - 653.02 653.02 100 100 被吊销
有限公司
失信被执行 信用无显著改善, 出现流动性
建业住宅集 人、被执行 回款预期差,原单 风险和公司
团(中国) 人、限制高 - 603.99 603.99 100 80 项计提坏账准备 对其部分应
有限公司 消费、票据 不足以覆盖按组 收款项无法
持续逾期 合计提坏账准备 及时收回
吉林市鸿哲 注销
建筑工程有 注销 - 595.26 595.26 100 100 注销
限公司
黑龙江格巨 注销
商贸有限公 注销 - 508.38 508.38 100 100 注销
司
其他单位 200.88 39,040.00 28,028.61 71.79
合计 205.90 105,282.78 92,262.05 87.63
综上所述,公司综合考量了债务人资信情况与偿债能力、款项实际回收风险,
结合债务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和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孰高原则,本期和前期单项计
提合理、充分,计提坏账比例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不合理的情
况。
二、补充披露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涉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
资产具体用途及使用状态等,并说明计提资产减值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发
现的减值迹象、采用的假设、估计等,并说明本期及前期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理、
充分;
(一)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具体情况
账面净值
公司名称 固定资产类别 在建工程内容 具体用途 使用状态
(万元)
亚士创能科技(乌 房屋及建筑物
- 15,941.08 在用
鲁木齐)有限公司 设备
技术研发、生产
亚士创能科技(滁 房屋及建筑物
- 27,887.61 制造、仓储物 在用
州)有限公司 设备
流、办公、后勤
亚士防水科技(滁 房屋及建筑物
设备安装工程 23,247.76 服务等 闲置、部分出租
州)有限公司 设备
亚士创能科技(石 房屋及建筑物 设备安装工程 42,731.40 闲置
答复 第 32页
家庄)有限公司 设备
亚士创能新材料 厂房建设及设
- 18,167.81 停建
(广州)有限公司 备安装工程
亚士创能新材料
房屋及建筑物 设备安装工程 58,224.45 闲置、部分出租
(重庆)有限公司
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瑞安街,土地面
积 119.42 亩,建筑面积 48,924.11 ㎡。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位于滁州市全椒县纬二路,土地面积 362.68
亩,建筑面积 131,355.92 ㎡。
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位于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土地面积 226.91
亩,建筑面积 74,178.75 ㎡。
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化工北路,土
地面积 214.17 亩,建筑面积 102,948.57 ㎡。
亚士创能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土地面积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化南二路,
土地面积 424.37 亩,建筑面积 166,979.38 ㎡。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具体过程
本次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及辅助
生产设施、厂房建设与设备安装项目等。受公司营收下滑影响,公司为降低综合
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部分工厂已停工停产,同时部分在建工程停止建设。
相关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能力减弱,在恢复生产前,减值迹象明显。
答复 第 33页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资产类型和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资产组的可收回金
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但因资产类别多、数量大、位置散,整体评估尚在
进行中,最终减值计提金额以评估结果为准。
(1)公允价值的估算途径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及资产的特点,委
估资产组不存在市场活动或者市场活动很少,在现有切实可行的条件下,公允价
值计量所需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无法可靠取得,
本次公允价值计量采用第三层次输入值进行确定。本次以相关资产的特点和当前
情况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信息为基础,通过资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修正确定公允
价值。
公允价值=市场价×修正系数
其中:修正系数包括交易因素、使用状况、新旧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的修
正系数。
修正系数=交易因素修正系数×使用状况修正系数×新旧程度修正系数×外
部环境修正系数
答复 第 34页
(2)处置费用的确定
本次评估模拟处置委估资产,假设委估设备连同厂房土地一并打包整体处置,
设备、房地产原地原用途续用,房产原地出售的方式。处置费用包括销售费用、
增值税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产权交易服务费等。
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组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
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
定。计算公式:
式中:P 为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
r 为折现率;
i 为预测年度;
Fi 为第 i 年净现金流量;
n 为收益期。
本期公司对相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前期资产正常生产
运营,未出现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准备,本期减值计提具有合理性与充分性,
具体说明如下:
(1)前期资产运营正常,未发生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具有合理性
前期相关固定资产处于正常生产使用状态,生产经营有序开展,产能利用及
运营情况基本正常;对应在建工程按计划推进,未出现停工、停产、缓建等情形。
(2)本期发生减值迹象,客观事实导致需计提减值
答复 第 35页
本期受生产经营调整、项目规划变化等因素影响,相关固定资产,所在生产
线、工厂出现停工、停产,闲置停用;对应厂房建设等在建工程全面停工,暂无
明确复工计划,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显著降低,本期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
(3)减值测试合规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逐项进行减值测
试,综合考虑资产用途、停工停产状态、未来收益预期、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
确定可收回金额。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测试过程合规、
依据充分,能够真实、公允反映资产实际价值。
综上,前期未计提减值、本期计提减值均基于资产实际状态与客观事实,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具有一贯性、合理性、充分性。
三、补充披露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前期有关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审慎。
基于 2025 年大额亏损及未来应纳税所得额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原确认递延
所得税资产所依据的盈利预测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不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的确认条件。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以前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部分冲回,
净冲回金额 28,846.78 万元。
答复 第 36页
公司前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严格遵循准则要求,依据当时已获取的经营信
息、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行业趋势等,在合理预计未来可实现应纳税所得额范
围内审慎确认。
本期冲回系经营环境、市场需求等期后事项影响,相关事项非前期可合理预
见。公司已在本期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回收性实施全面重评估,并相应调整。
综上,前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基于当时信息具备会计合理性,本期因情
况变化予以调整,符合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我们对 2025 年年报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仅基于我们目前
的获取的信息和资料,尚不足以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与业绩预告可能存在差异。我们会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
的职业怀疑,按照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执行,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
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对公司减值评估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
问题四、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
请公司:
(1)结合公司资产受限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涉诉情况,核实公
司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质押、担保等增信
情形,如有,请逐项披露相关情况,包括发生时间、涉及金额、主债务是否逾期、
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
(2)补充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或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代
收代付等;
(3)请自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其他资金
答复 第 37页
及业务往来,全面核实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或其他任何潜
在利益侵占行为。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答复:
公司回复
一、结合公司资产受限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涉诉情况,核实公司是否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质押、担保等增信情形,如
有,请逐项披露相关情况,包括发生时间、涉及金额、主债务是否逾期、公司是
否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司与关联方共存在 27 笔共同涉诉情况,主要案件包括中财招商投资集团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杭州影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上海鼎至信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上海鼎锲权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以
及员工持股计划纠纷案 23 起。其中下列两起共同涉诉案件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质押、担保等增信情形,具体如下:
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2025 年 2 月 18 日,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
骏宏典当有限公司签订《股票典当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以上海创能明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亚士创能(603378)股票为当物,向上海骏宏典当有限
公司借款 6,400 万元。同时,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骏宏典当有限
公司出具《划款授权书》一份,指示将该 6,400 万元借款直接划付至亚士节
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李金
钟对该笔典当借款出具了《连带保证承诺函》。因借款未按期归还,该典当
债权受让人上海鼎至信贸易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亚
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不承担担
保责任。
答复 第 38页
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李金钟为该笔借款出具的《连带保证承诺函》
所涉及的担保责任,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状态保持不变。亚士漆(上海)
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已在法院
调解下明确不承担担保责任,年末状态为“已免除”。
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2025 年 3 月 26 日,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与上
海骏宏典当有限公司签订《股票典当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以上海润合同生
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亚士创能(603378)股票为当物,向上海骏宏典当
有限公司借款 5,000 万元。同时,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骏宏典
当有限公司出具《划款授权书》一份,指示将该 5,000 万元借款直接划付至
亚士生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亚士
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生态
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李金钟对该笔典当借款出具了《连带保证承诺函》。
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出借金额为 4,500 万元,因借款未按期归还,该典当债
权受让人上海鼎锲权贸易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亚士
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生态
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李金钟为该笔借款出具的《连带保证承诺函》所
涉及的担保责任,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状态保持不变。亚士漆(上海)
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生态物流(上海)
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已在法院调解下明确不承担担保责任,年末状态为“已
免除”。
上述两笔典当借款均用于本公司资金周转,但因本公司无满足条件的当物,
故经协商,以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亚士创能(603378)股票为当
物,融资款项归本公司使用。因此,该典当借款实为本公司“借名融资”,从实
质重于形式判断,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
答复 第 39页
限公司、亚士生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实质上不
属于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
鉴于上述借款实质上是上市公司借用大股东名义的融资,上述借款均用于上
市公司自身当日偿还银行贷款,属临时紧急周转需求,若未能及时完成借款,将
导致贷款逾期,并引发其他贷款交叉违约,直接损害公司利益。该两笔担保借款,
虽在形式上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但其目的在于紧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未
损害公司利益,也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二、补充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或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代收代付等
公司上市以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除此
前已披露的,尚存在下列资金拆借情况: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4,500 万元,合计 1.09 亿元,
该借款目前尚未归还。借款详情见问题四第(1)条关于上海鼎至信贸易有限公
司典当纠纷案、上海鼎锲权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的回复。
服务有限公司合计借入资金 9,160 万元,公司已归还 6,010 万元,尚欠 3,150 万
元。具体明细如下:
时间 借款(万元) 还款(万元)
答复 第 40页
合计 9,160.00 6,010.00
三、请自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及业务
往来,全面核实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或其他任何潜在利益
侵占行为。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经自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及业务往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其他任
何潜在利益侵占行为。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持续关注并推动公司规范治理。
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我们通过审阅财务报告、与公司管理层及审计机构充分
沟通、核查关联交易披露情况等方式,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基于目前已获取
的信息与资料,未发现公司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其他利益侵占情
形。如后续履职过程中回溯发现相关情形,我们将依法依规予以揭示指出,严格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督促公司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我们对 2025 年年报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仅基于我们目前
的获取的信息和资料,尚不足以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答复 第 41页
与业绩预告可能存在差异。我们会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
的职业怀疑,按照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执行,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
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对公司关联方识别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等
事项进行充分核查。
问题五、请年审会计师对前述所有问题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
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
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
当的审计结论,并结合审计工作具体开展情况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审慎发
表专项意见。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的意见详见上述一至四问题回复,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会严格遵守审计准
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
划及程序,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
论,并结合审计工作具体开展情况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审慎发表专项意见。
(以下无正文)
答复 第 42页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答复 第 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