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3 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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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之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542-7 号
致: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阳光诺和)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
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
顾问。
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决定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主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至终
止本次交易之日(即 2025 年 9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
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
查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有关用语释义的
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与本核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核查意见为准。
  本所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是基于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等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进
行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如下:
主要负责人);
女和父母。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核查期间为《北
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至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
即 2025 年 9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及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等资料,本次交易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姓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
      身份          交易期间
名                                    (股)      (股)     结余股数(股)
马义
     交易对方    2025.09.30-2026.01.26   4,000   9,200         10,700

     上市公司
     中介机构
     深圳壹号
金卉           2025.10.20-2026.01.09   1,200   1,200           0
     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员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已出具《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内
幕交易的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
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终止的有关信息。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
系基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终止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
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
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
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使、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指使、建议本人/
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名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
       身份         交易期间
称                                    (股)      (股)       结余股数(股)
宏腾
      交易对方   2025.09.26-2026.01.09       0   358,807         853,993
医药
     注:上述交易中,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减持上市公司 IPO
前获取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机构主体已出具《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
内幕交易的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上述行为系本单位基于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自身对阳光诺和所处
行业及其股价走势的判断并结合自身财务状况而独立作出的交易行为;
     二、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单位在自查期间内交易阳光诺和股票
时不知悉阳光诺和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
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终止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使、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指使、建议本单位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
  四、若上述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处分;
  五、本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
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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