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6-018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阳光诺和”)
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上市公
司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
撤回申请文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交易
终止的各项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
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披露之日起至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 2025 年 9 月 26 日至 2026 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主要负责人);
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中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 2026
累计买 累计卖出 年 1 月 27
买卖姓名 身份 交易期间
入(股) (股) 日剩余股
数(股)
上市公司中介机构
金卉 深圳壹号管理咨询 1,200 1,200 0
有限公司员工
马义成 交易对方 4,000 9,200 10,700
金卉系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深圳壹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针对在自查期间
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金卉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
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终止的有关信息。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
系基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终止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
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
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
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使、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指使、建议本人/
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马义成系本次交易对方,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马义
成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
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终止的有关信息。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
系基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终止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
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
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
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使、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指使、建议本人/
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 2026
累计买 累计卖出 年 1 月 27
买卖姓名 身份 交易期间
入(股) (股) 日剩余股
数(股)
杭州宏腾
医药创业
投资合伙 交易对方 0 358,807 853,993
企业(有
限合伙)
注:上述交易中,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减持上市
公司 IPO 前获取的股份。
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本次交易对方,针对在自查期
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
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上述行为系本单位基于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自身对阳光诺和所处
行业及其股价走势的判断并结合自身财务状况而独立作出的交易行为;
二、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单位在自查期间内交易阳光诺和股票
时不知悉阳光诺和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
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终止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使、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指使、建议本单位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
四、若上述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处分;
五、本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公司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买卖
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自查期
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于二级市场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
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均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律师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
交易行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