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8 证券简称:富士莱 公告编号:2026-009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 16 号
(三)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3 月 09 日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决定结果为准。
(五)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祥云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56,156,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389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3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
股份 55,593,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538%。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606,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1%。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兰迪(苏州)
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2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3%;反
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75,6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2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3%;反
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75,6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2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
对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79,7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56,087,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9%;反
对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37,2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1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3%;反
对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61,6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东锋、李明佳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