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有关员工进行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有关员工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及配套指引、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附录 C3 之《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
(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有关员工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有关员工包括公司任何因其职务或员工关系而可能会
拥有关于公司或其证券的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内幕消息的员工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母公司的此
等董事或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该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董事及有关员工也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及有关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二)董事及有关员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有关员工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董事及有关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买卖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循本制度关于买卖股份的事先通知和确认、交易
信息申报、敏感期限制交易等有关规定。董事及有关员工有义务督促
前述人员遵守该等规定。
第三条 董事及有关员工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及有关
员工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及有关员工,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董事及有关员工所持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
董事及有关员工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董事及有关员工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
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管理董事及有关员工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工作,应在窗口期、
解禁期等关键节点检视董事及有关员工所涉及的股票买卖,做好督促
提醒,发现股份买卖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该等人员进行询问;
并统一为董事及有关员工办理网上申报及披露,并定期检查公司董事
及有关员工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
秘书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
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护照
号(境外身份适用)、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
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
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
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授权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
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
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
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
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总裁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必须披露其对公司(或
其任何联系实体)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并在包括以下事情发生
后三个交易日内提交权益披露表:
(一)公司董事及总裁首次开始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
(二)董事及总裁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的权益;
(三)董事及总裁就出售任何公司股份订立合约;
(四)董事及总裁转让由公司授予其任何有关认购该等股份的权
利;
(五)董事及总裁在公司股份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行
使期权)
。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及有关员工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指定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其他董事)
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长计划买卖公司股份时,需提前通知全体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
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及有关员
工。董事及有关员工于未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
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均
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
如该买卖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董事长或该指定董事应在五个交易
日内以注明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的确认书,批准申请人买卖公司证
券;同时,买卖公司 A 股股份的批准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买卖
公司 H 股股份的批准有效期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完毕后二个交
易日内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证券交易所备案、披露。
公司董事、总裁亦应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三个交
易日内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有关员工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公布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
绩公布日(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业绩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六十日起算;
结束日起至相关业绩公布日(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半年
度业绩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三)在公司内幕消息未公布前;
(四)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履行职务时接触或者获得的信息未公开前,董事及有关员工不
得利用该信息以自己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
分本公司股份,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购买、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处分本公司股份。禁止买卖期自董事及有关员工或任何其他人员
知悉或参与涉及内幕信息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起,直到有关资料已根据
监管要求适当披露为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
入时点起算),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
起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
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
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十七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
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者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
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年内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若有关员工拟在特殊情况下(如解决紧急财务承担)
买卖公司证券,而有关买卖属本制度所禁止者,由公司董事会在遵守
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酌情处理。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有关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
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建议董事
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
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
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董事会收回其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有关责任。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
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
关规定。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参照本制度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概念释义:
(一)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公司董事或有关员工名下为准,不包
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按《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
则》
《标准守则》及本制度另有说明者除外。
(二)转让:即主动减持的行为(如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三)“以上”
“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
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
事会。
附件 1:董事及有关员工计划买卖本公司(A/H)股份的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赤峰黄金《董事及有关员工进行证券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本人拟
进行公司股票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姓名 交易账户
?董事
拟交易 ?A 股股票 ?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身份
股票类型 ?H 股股票 ?其他
交易前持有股数 交易后持有股数
拟交易数量 价格区间
自 年 月 日
拟交易时间
至 年 月 日
股份来源
?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或受让
交易原因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长/董事会指定董事的意见
自 年 月 日
批准购买日期
至 年 月 日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买卖公司证券的规定,且
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附件 2:董事及有关员工持有本公司(A/H)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赤峰黄金《董事及有关员工进行证券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本人现
将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如下:
本人姓名
?董事(?父母 ?配偶 ?子女)
本人身份 ?高级管理人员(?父母 ?配偶 ?子女)
?其他:
股份类别 ?A 股股票 ?H 股股票
交易类别 ?买入 ?卖出
上年末所持
股
本公司股份总数
交易前所持
股
本公司股份总数
股; 元/股;合计 元;
第一笔交易
交易时间 年 月 日
股; 元/股;合计 元;
第二笔交易
交易时间 年 月 日
股; 元/股;合计 元;
第三笔交易
交易时间 年 月 日
股; 元/股;合计 元;
第四笔交易
交易时间 年 月 日
股; 元/股;合计 元;
第五笔交易
交易时间 年 月 日
注:分多次多笔交易的,逐笔申报交易的价格、数量和时间。
再次确认: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
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