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 赤峰黄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3 0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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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
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或“内幕信息”具有《证券法》、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或者规定的其他事项,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应认定为内幕信息的信息或事项;及香港《证
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下表
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
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
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
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
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
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
异除外,下同)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
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同时在境外
市场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
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发
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 A 股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
内幕信息),均应当以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特别是其
中对信息及时披露的要求)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表的《内
幕消息披露指引》执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妥善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或有可能造成虚假
市场的情况下,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及时向公众披露消息。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同时对公司证券的所有投资者平等、适时、
有效地披露同一信息,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导致任何人士
或任何类别人士在公司的证券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具体要求包括:
  (一)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全体投资者公布,不得提
前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二)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
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ESG 报告)
                    。公司须按照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
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重大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
法》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须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阅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的定期报告时,可以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
计师沟通了解有关问题。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
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
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
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对
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复相关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
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
披露时间,并在安排的时间内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如果境
外证券市场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的标准及要求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包括但不限于,如董事会预期在该次董事会
上决定宣派、建议或支付股息,或将于该次董事会上通过任何年度、
半年度或其他期间有关盈利或亏损;
  (二)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和通函及关于股东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三)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应当披露的交易;
  (四)关联(连)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的公开承诺;
  (六)有关公司股本变动的报表(除月报表之外);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义的重大事件。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按照规定的时
间、标准、程序和格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如果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
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
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
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按照相关规定
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三十六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规范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明确内部审核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相关文件时,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
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通报,并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确定是否进行披露。
   第五章   与投资者、媒体、证券服务机构等信息沟通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办公
室为投资者来访接待机构。
  第四十一条 除日常公告披露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咨询
电话、电子邮件,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调研等信息沟通途径,
解答投资者问题。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事先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
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实
行预约制度,公司指派专人接待,安排参观并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
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
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
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
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
部门,经董事会秘书授权,进行信息的汇总和规范化准备。
     第五十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以明确公司各职
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报告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
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组织知情人员按照《赤峰黄金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裁、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部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
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接受媒体访问或在公开媒体
刊载报道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事前告知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
结束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
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前述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对涉及股价敏感资
料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
的事项。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
股价敏感资料,上述任何主体均须拒绝回答。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
作时,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
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将建立健全信息外报登记管理。总部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对接其各自对口政府部门报送资料的要求;或,
相关部门或人员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或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
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报送前
需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或按照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应注明“保密”字
样,提请政府主管机关及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注意保密,必要时
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
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
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六十三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当及时履行内幕消息公布的义务,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九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
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查阅。
  第六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正式行
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查阅。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
财务信息的泄漏。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定期向董
事会领导的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
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
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报告期内若发现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
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
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公司或者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
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
机构的专业意见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证券公司
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
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
嫌违法犯罪的,将按规定交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内部人员工作失职,发生规定应报告而未报告造成信息披露
不及时,或者出现差错或者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按照有关
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关联人等外部知情人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通报批
评、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
人: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在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出现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
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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