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 赤峰黄金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3 0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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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帮助公司董事全面及时获取提案信息,提高
决策科学性,健全内控机制,确保信息披露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是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
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提交但尚未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
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提案名义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报告,
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决策的行为。
        第二章   提案人及提案类型
 第四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任何一名董事;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三)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高管”);
 (四)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上述第(二)、(三)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
内的事项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提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类;
 (二)对外投资类;
 (三)建设投资类;
 (四)出售资产类;
 (五)利润分配类;
 (六)人事薪酬类
 (七)对外担保类;
 (八)委托理财类;
  (九)关联交易类;
  (十)对外捐赠类;
  (十一)其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第三章   提案审核流程
  第六条 董事会提案管理实行分层对口审核制度:
  (一)有提案权的主体可以直接提交提案;
  (二)公司总部部门准备的提案材料必须经过分管该部门业务的
公司执行董事或高管先行审核,再由该执行董事或高管提交提案;
  (三)权属企业准备的提案材料应由公司总部内承担相应板块管
理职能的事业部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事业部或业务主管部门认
为提案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直接要求相关权属企业完善。事业部
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涉及的业务范围,组织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会审,之后按前款所规定的程序提交。
  第七条 在提案审核流程中,所有签署意见的责任人均应明确提
出是否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意见,不得使用“已阅”、“拟同意”
等模糊表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案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
日常办事机构,在其指导下对提案进行形式与合规审核。董事会秘书
汇总提案后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将提案列为议案。
         第四章    提案内容规范
  第九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确、
形式规范;
  (三)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提案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背景和目的;
  (二)损益和风险;
  (三)作价依据和方法;
  (四)可行性和合规性;
  (五)交易对方的信用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六)该等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
  (七)对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为使公司董事充分掌握提案所述事项,提高决策效率,
提案人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提交相关辅助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论证报告、投资测算、法律风险评估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审计报告、合同、内部审核文件等。
           第五章   提案时间规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或拟召开临时会议前,董事会办
公室可以向董事、高管发出董事会会议预通知,告知拟定的董事会会
议时间,并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人应当在不迟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12个工作
日、临时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拟提交当期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提
案报送给董事会办公室。涉及重大复杂或紧急事项无法满足上述提案
时限的,可在董事会办公室获得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延迟至会议召开
前合理时间提交。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提案,董事会办公室应
退回提案人,由其修改或补充至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未达要求的提
案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案提交后,提案人原则上不得对提案再进行修改;
确需补充或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发送
更新版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
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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