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 赤峰黄金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3 00:03:5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认定
的关联方。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
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
为基础。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
决策程序进行,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
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
供资金且该等资金提供是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除外。前述所称“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
商业逻辑及一般商业条款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
式提供资金;
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
出公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相应
承担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及
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裁为直接责任人,主管会计工
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为业务责任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查、核算、统计并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不断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管理。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开展定期内审工
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
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做出书面汇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的具体职
责为:
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是否存在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刊发相关公告);
用的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
要时申请司法冻结,并有权依据相关的司法裁决或者判决对控股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实施冻结,直至其规范所占用的公司资金;如果控股
股东侵占资产的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
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
予警告、降职、解聘等处分,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启动罢免程序,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
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
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
评估,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
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公
告;
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该方
案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
告,并作为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考虑的依据;
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四条 对于关联方不积极采取措施清偿所占用资金的,按照
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
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和投资者可依法要求相关责
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
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解释权归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赤峰黄金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