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 赤峰黄金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3 0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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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提高决
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
将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决策权授予董事长、高管联席办公会(或公司设
立的同等级别决策机构,该决策机构至少由全部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或总裁(合称“被授权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条 授权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
从严控制。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科学论证、合理确定董事会
授权决策事项及其额度。公司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不得授权。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会对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
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进行授权。
  (三)适时调整原则:董事会应使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
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实际情况和被授
权人行使职权情况,适时调整授权。
  (四)权责一致原则:授权应当充分兼顾权限制衡与决策效率,
既要充分发挥被授权人作用,也要防范权责缺位越位。
  (五)有效监督原则:授权应当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授
权执行依法合规,有效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常规授权是指《公
司章程》中董事会授予被授权人的权限;临时授权是指董事会审议具
体事项时的授权。
  临时授权事项应当以董事会决议形式进行授权,董事会决议应明
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四条 被授权人行使如下职责:
  (一)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审核公司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制定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五)决定并报董事会批准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
事项范围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活动,包括:
子公司日常生产或经营相关的投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
形资产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的权利;
体)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或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或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且被资助的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公司关联人的情形;
润以及任何其他合法资产或权益等可支配的资源或利益,通过独资、
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矿权、认购
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购权益或收益份额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
实体进行的,以获取短期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式成立)的任何安排或协议(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第 14.04(1)(f)条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括行使投票权进行的)的处置,处置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
委托他方管理或行使控制权、赠与、出租、抵押、质押、置换或其他
届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权益转移或资产变现方式;
分配股本引致公司持有股本权益减少,而被视为出售事项)
                         ;
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若选择权乃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而终
止选择权不涉及本集团支付任何款额的罚款、赔偿金或其他补偿,则
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
            ;
损益账具有财务影响;
关系,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重大影响(公司现时通过某营业租赁安
排进行的经营运作,若其规模因为该类租赁涉及的金额或数目而扩大
具有“重大影响”
       );
董事会决议发行债券由股东会另行授权;
  本制度所称投资不包括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及子公司
涉及前述事项时应分别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当授权事项与被授权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被授权人应当
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六条 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被授权人应当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符合公司利益的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
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被授权人应当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被授权人根据授权要
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五)
               ,被授权人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计算方式             被授权人审批权限
单笔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比例(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                      [单笔]占比<5%;
[该会计年度内所有投资项目涉及的累计资产总额     累计占比<1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单笔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比例(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                      [单笔]占比<10%;
[该会计年度内所有投资项目涉及的累计资产净额     累计占比<1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单笔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或单笔投资项目的净资
                         净资产占比<10%,或绝
产,以高者为准)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对金额<1,000 万元;且
产比例且与公司总市值比例(按交易进行前五个交
                         占比<总市值 5%
易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平均收市价计算)
单笔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及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占比<5%,或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100 万元
单笔投资项目所涉及资产(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占比<5%,或绝对金额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及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单笔投资项目所涉及资产(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占比<10%,或绝对金额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及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100 万元;且税前利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税前利润 5%
  注:上表中公司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资产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总市值=(A 股总股本*A 股收盘价)+(H 股总股本*H 股收市价*人民币兑港币的汇
率)。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采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
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八条 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
高管联席办公会提名、公司任免。
      第九条 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其他员工(含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奖惩(不含股权激励)方案由总裁拟
定,高管联席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董事会是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
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授权人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
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产生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产生其他
严重不良影响的,被授权人承担领导责任,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第十二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
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
现、纠正被授权人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
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负责拟订
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组织授权事项的监
督检查。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
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
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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