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 赤峰黄金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3 0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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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
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及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均接受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定义与目标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对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的评价
活动。核心目标包括:保证政策制度有效执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防范舞弊行为,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公司改善管理、提升经济效益,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供保障。
     第四条 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
规;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证券监管规定;
  (三)
    《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基本原则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打击报复,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审计机构设置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为独立部门,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审计人员配备
  (一)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审计范围及工作需要,配备适当
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可根据业务需求配备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
程师等业务骨干,组成专业审计队伍;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法
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及实际业务流程,具备相应职业
胜任能力;
  (三)达到一定规模的子公司可设置专职内审人员,配合公司审
计部开展工作。
  第八条 审计负责人管理
  公司设审计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工作,其人选需经审计
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回避与工作纪律
  (一)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
动申请回避,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本人曾参与的业务活动、与被审计单
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或长期合作关系、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私
人关系或其他需回避的情形;
  (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三)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泄露
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公司商业秘密及未公开信息。
     第十条 人员培训与发展
  公司鼓励审计人员通过业务学习、继续教育、专业资格考试及业
务培训等方式提升专业技能,确保审计队伍的专业素养与履职能力。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监督及评估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计划实施;
  (三)指导审计部有效运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核心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相关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
性及实施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撰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审计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会计资料、经济资料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四)对重大事项实施专项审计,包括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经济合同、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薪酬考核、印章及档案使用等;
  (五)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离任审计)及高级管理人员离
岗审计;
  (六)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实施;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年度
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配合外部审计单位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国家审计机构等开展
工作,并在审计委员会与它们沟通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支持与协作;
  (九)承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工作权限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决算、合同协议、
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
告、业务记录等文件资料,现场核查资金、资产,检测财务及业务信
息系统;
  (三)有权参加公司及被审计单位的重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重
大经济合同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调研等过程;
  (四)有权就审计事项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召开调查会,
索取证明材料,必要时可复制、摄影、录音、录像获取证据;
  (五)对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工程付款、费用报销单据有权退回,
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规、重大损失或浪费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六)有权参与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对完善管理、
防范风险、提高效益提出建议;
  (七)对阻挠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或转移、隐匿、谎报、毁
损审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责任
  (一)审计部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观性和
公正性负责;
  (二)因工作失误未查出重大违规问题,或隐瞒、虚报审计发现
的重大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有保护配合审计调查、反映真实情况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重点与频率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指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评价内容与要求
  (一)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作为评估重点,检查其完整性、合理性及
实施有效性;
  (二)对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限,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三)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事项审计重点
  (一)对外投资:关注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可行性论证及风险
跟踪情况,涉及委托理财或证券投资的,重点核查审批权限、受托方
资质及风险控制措施;
  (二)购买和出售资产:核查审批程序、合同履行、资产运营状
况及权属清晰度;
  (三)提供担保:核查审批程序、担保风险、被担保方资质及反
担保有效性,关注担保期间被担保方经营及财务状况;
  (四)关联交易:核查关联方名单更新、审批程序、关联方回避
表决、定价公允性、权属清晰度、交易方资信、价格公允性及交易合
规性。
           第五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审计计划编制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要求及风险状况,拟订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计划编制时应评估公司风险、法律法规及行业概况、组织
结构、内部控制变化、缺陷情况等对审计工作的影响,明确重大事项
审计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与准备
  (一)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审计组长制定,审计部提前 3 日向被
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
  (二)重大、复杂审计项目可在进驻前召开见面会,明确审计要
求,取得被审计单位配合;
  (三)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
  (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不定
期审计、抽查审计或全面审计等方式;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分析性复核等方
法获取审计证据,确保证据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完整记
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三)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核实情
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集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
计查证结束后,审计人员对审计记录、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整理、复
核,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必要时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项目名称、
实施时间、范围、程序、证据、结论及整改建议等核心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编制与审批
  (一)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做到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合法;
  (二)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确有不实之处的及时修
改;
  (三)审计报告及处理处罚建议书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正式下
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
所述事项进行书面回复。
     第二十三条 整改跟踪与后续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 15 日内将整改计划及执
行结果反馈审计部,需相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审计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整改效果
进行评价,避免问题重复发生;
  (三)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开展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的采纳及
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资料归档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审计报告、工作
底稿、证据材料等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及保密制度。审计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五条 奖励情形
  (一)审计人员认真履职,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
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二)审计过程中发现执行内控制度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
审计部可向公司提出表彰或奖励建议;
  (三)对揭发、检举违规行为或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人员,予以
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处罚情形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
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一)拒绝提供审计资料、阻挠审计工作、抗拒监督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力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五)审计人员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公司秘密等行为的。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制度衔接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制度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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