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 赤峰黄金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3 0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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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年3月12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和执行
过程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赤峰吉隆黄金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
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
金融机构开展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理
财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等金融产品),在确保
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
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当
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
金融机构或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
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并严格按
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风险
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五)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
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
相关的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笔委托理财金额或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低于 10%的,按照《赤峰黄金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中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执行;
  (二)单笔委托理财金额或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10%以上但低于 50%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满足以下条件任一者,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或税前总利润的 25%以上;
上市公司的股票的平均收市价计算)的 25%以上的。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委托理财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
例,适用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
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
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
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关联
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风险评估和
可行性分析,拟订委托理财方案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
  (二)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审
批权限,提交管理层决策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子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该子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财务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情况、投资品种、投资期限、风
险评估、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该子公司的申请进行论
证、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经公司财务总
监审核同意后,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
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负责拟定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
择;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
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
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购
买理财产品或委托理财业务发生的当日或次日,向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
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
 公司财务部应当于每月结束后五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月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公司财务部应
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结束后十日内、每年上半年结束后十
五日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长、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前款期间内委托理财进展情况、
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决
策程序后,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实施情况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
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
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要求
受托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
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
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实时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
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一旦受托人的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履约能
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
风险时,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在知悉该等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和审计部负责人,并立即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尽量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如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并
管理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委托理财资金的调入调出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任何个人名
义或其他单位的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
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
位使用,严禁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进行委托理财,严禁账外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审批或授权的委托理
财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
审计,不定期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
况进行审计、核实,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
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
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若发现问题,内控审计部门应当
及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应当将有
关内容告知内控审计部门,并对内控审计部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
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聘请独立的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情况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要
求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提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六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实施委托理财业务后,应当及时取得相应的
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
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
确列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
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对
委托理财进行全面盘点,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值
准备的意见,报总裁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
报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
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
监控人员相互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
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任
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
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
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若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
规定,或者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的,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若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若将其通过在中国境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即“募集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中的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外,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
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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