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 赤峰黄金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3 00: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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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
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及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
机构或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公司在境外进行的捐赠行为不存在前
述捐赠途径的,应当在相关内部捐赠提案中详细说明捐赠对象、捐赠
原因、捐赠方式并按本办法之规定完成相关内部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
称“子公司”)。未经批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非全资附属公司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拟定自身的捐赠事务管
理条例,并按规范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
子公司名义,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赠与
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
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
实守信的原则。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
名从事营利活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以捐赠作
为条件要求受赠方购买、销售或推荐公司产品或服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
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方落
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考虑自身条件、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
划,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若公司已经发生亏
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以及捐赠金额超过
本办法权限的子公司,除经公司特别批准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
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或向贫困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
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或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或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受益人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
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
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
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
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专项拨款、持有的股权
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
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人民团
体等)、公益性非营利企业及事业单位、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
群体或者有客观证据证明的困难的个人以及公司运营周边社区且有
客观需求的群体等。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
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
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
构等。
  对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
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进行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百分之五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二)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百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高管联席会议审批后实施。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应
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在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
规定程序时,如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对外捐赠已经按照前述
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部作为对外捐赠活动的经办部门,履行
下列职责:
  (一)接收、汇总子公司或部门报送的对外捐赠提案(捐赠申请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二)梳理对外捐赠提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拟定对外捐赠方案,向相应审批机构提报,按照本办法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建立全公司的对外捐赠台账,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对外捐赠方案;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
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三条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达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董事会办公室应负责及
时披露。
  第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应由子公司按照其内部规定审批
通过后,将拟执行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
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
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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