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 赤峰黄金总裁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3 0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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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裁工作细则
   (2026年3月12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赤峰吉隆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议事和办事效率,规范公司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前述
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均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总裁向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出
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履行遴选、审核程序后向董事会提交提名议案,
最终由董事会审议并做出决定聘任或解聘的决议。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总裁: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
期为截止日。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总裁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须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公司对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总裁负责制。根据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无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的经营管理事项,经高管联席办公会会议(以下简称“联
席会议”)研究,总裁有权审批、决定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
租出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受托经营或签署相关协
议、合同,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前述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需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
  第九条 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报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二)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四)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
项;
  (八)其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裁认为需
要报告的事项。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
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裁负责,
根据联席会议分工或总裁授权,分管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方面的工
作;协助总裁组织实施公司经营方针,完成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在职
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公司相关重大事
项,向总裁提出建议;在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因工作需要时,接受总
裁委托,代行总裁职权;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由《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忠实履行职务,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
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
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
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公司或公司关联
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
事会申报。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
否应当知道,该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
且辞职后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仍持续有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会
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五章   高管联席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决定经营管理工
作中的重大事项、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是总
裁依法履行职责,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形式,以确保最大
限度降低决策风险。联席会议的决策原则为:
  (一)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意见一致的,可共同作出决策;
意见不一致的,由总裁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后作出决策;意见分歧较
大,一时难以决策的,可于下次会议再议;对需要向董事会通报的,
应及时予以通报;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向董事会
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
享有的权利,是通过总裁的授权体现;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经营决策责任,通过联席会议的决
策行为体现(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或会议纪
要);
  (三)根据责权统一的原则,联席会议所作出的决定由总裁负责。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由总裁召集、主持,如总裁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当由总裁委托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并主持。
  联席会议分为常务会议和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出席人员为公司全
体高级管理人员。但总裁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或扩大至部
门经理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议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研究决定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经总裁同意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三)总裁认为应当提交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召开条件和时间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总裁可根据需要决定随时随地召开。但下
列情况之一者,总裁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议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情形等。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通知和召开形式
  在召开的当天应通知与会人员。如涉及讨论重大投资决策等重大
事项,需至少提前三日,将书面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如因故
不能参加会议,必须事先向总裁请假。
  联席会议可采取现场形式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一)除联席会议外,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召集、主持各类专项会议,以协调安排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发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
关部门。
  凡通过个别汇报、协商能解决的一般性事项,由总裁、分管高级
管理人员按分管范围予以解决;涉及多位高管人员分管的,可相互协
商解决,总裁可以决定是否列入联席会议议程。
  (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如有必要,可先由各业务部门向
总裁或分管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书面材料,由分管高级管理人员介绍事
项的基本情况,再由总裁组织讨论,与会人员均可发表意见,在此基
础上作出决议。
  (三)如遇临时性、紧急性的重大事项,经总裁同意,可由与会
人员直接在会议上提出、讨论、决议。
  (四)相关事项经民主讨论并最终做出决定后,按照分工积极组
织实施。对已决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时,相
关人员可实事求是向总裁反映或提出意见。
  (五)联席会议决定涉及任何出席会议的人员或与其有直接利害
关系时,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联席会议披露其利益,当事人应当回
避。会议记录应注明该出席会议人员回避或不发表意见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中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文件材料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会议结论。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书面确认
  经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除存档外
分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保密纪
律,不得私自泄露、传播会议相关文件内容。
  第二十四条 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对联席会议决议承担责任。联席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定的人员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发言中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在公司重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
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报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
究责任:
  (一)对确需提交会议而未提交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或未及时召
开会议研究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擅自泄露公司研究决策事项的;
  (三)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对执行决策不力或产生重大偏差,造
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分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不履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修订。本细则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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