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
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证
券部,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
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
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承
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
务以及通过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
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
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
掌握重大事项。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通过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
告义务。
第十条 重大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外);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以上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下述指标所涉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助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三)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
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五) 重大变更等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人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六) 其他重大事项:
(七) 重大风险事项:
散;
额坏帐准备;
产的 3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
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在发生当日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
面文件报送公司证券部。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
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
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当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大事项
时。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第一时间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大事项涉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交
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
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
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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