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和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
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一)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消息的其它
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公
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
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
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
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公司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手机、通讯地址、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董事会秘书
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
息。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
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
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
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
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
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筹划决策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
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
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
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责任人所属部门根据公司相关
规定给予处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的执
行。
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
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所属
姓名/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公 所属 关系 登记 联系 通讯
职务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单位
名称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系 单位 类型 时间 手机 地址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类别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参与筹划 筹划决策 商议和决
关键时点 时间 地点 签名
决策人员 方式 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