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
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规定的方式及
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
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
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证券事务部的意见。如公
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证
券事务部联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及通函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连)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
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六条 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
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进行
披露。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条第一款所称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站和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站和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股”)信息披
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
股份(以下简称“H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
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
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
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
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如适用)刊登。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部、其他各相关职
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事务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
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当
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
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
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露
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指定专
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
应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部报告。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
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
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仲裁裁决书、
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是否需要公告,
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审批;
(三)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需)、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
交董事会秘书;
(五)在公司内外部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遇公司内外部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
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证券交易所的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八)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
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四)审计
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A股定期报告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编
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H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
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股东会召开日前最少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
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
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A股和香港H股证券市场上市,如果香港H股市场对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境内A股市场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
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其他H股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
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
准)之前30分钟披露月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
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进行公
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
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后公
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
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
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期的至
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在传闻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停牌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实
施停牌、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本制度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
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公司、公司分子公司及机
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
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
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特定信息有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
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
档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
于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
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
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
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八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
券事务部具体办理。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重要资料应永久保
存。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由董事会
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
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
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知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
□是 □否 □是 □否
情人名单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2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证件号码: )作为武汉帝尔
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
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
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向公司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案;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