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及其
他违规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
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武汉
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公司董事会的全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1)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2)受益人;(3)
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一方。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买卖和持有本公司股份必须遵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
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将其收回。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条 除非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在下列时段,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本公司股份的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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