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重机”或“公司”)2023 年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就中航重机 2025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进行
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交易情况
七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财务”)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
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中航工业财务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二、财务公司情况
中航工业财务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
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航工业财务是在原西安飞机工
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
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共 12 家共同出资组建。后经四次
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 395,138 万元,股东单位 4 家,其中,中
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262,93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6.54%;中航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111,2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8.16%;中航西安飞机工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14,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64%;贵州贵航汽车
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6,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 1.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756T
成立时间:2007 年 5 月 14 日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211000001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中航工业财务的经营范围为下列全部本外币业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
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
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
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
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具体经营范围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
其派出机构批准且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航工业财务资产总额 175,576,708,374.11 元,所
有者权益 13,423,431,544.41 元;2025 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 3,322,659,537.14 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
(一)协议主要内容及条款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3 年。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中航重机及其控股股东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
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
致可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中航工业财务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
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1)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中航重机及其控股
子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之间进行的各项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中航工业财务应
协助中航重机监控实施该限制。
(2)本协议有效期内,中航重机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
发生的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各
方应按照经中航重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交易。
(3)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中航重机应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
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并披露。各方应按照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交易。
(1)存款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吸收中航重机及其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
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贷款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中航工业财务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
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
利率。
(3)结算服务:中航工业财务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
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工业财务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
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
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工业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
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中航工业财务在商业银行
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中航工业财务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
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
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
述外,中航工业财务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
中航工业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中航工业财务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将提供快捷、优质、优惠的服务,
并对公司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
(2)中航工业财务的业务操作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公司达成的协议的规定。
(3)中航工业财务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
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
益上的冲突。
(4)中航工业财务在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和结算业务时,有义务保
证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中航工业财务因各
种原因不能支付公司及/或其子公司的存款,公司有权从中航工业财务已经提供
给公司及/或其子公司的贷款中抵扣同等的数额,且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如因中航工业财务过错发生资金损失,中航工业财务应全额赔偿公司的损失,且
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若中航工业财务无法全额偿还公司的损失金额,则
差额部分用中航工业财务发放给公司及/或其子公司的贷款抵补。
(5)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中航工业财务应定期向公司提供月报、半年度审
阅报告、年报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中航工业财务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根据公司需求,为公司提供公司及/或其子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业务往
来的相关信息,包括存款、结算、贷款、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数据。
(7)中航工业财务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航工业财务
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保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控制资金风
险,保障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按照公司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中
航工业财务承诺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负有立即向公司告知的义务,且公司
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营风险等事项;
对中航工业财务的出资额的,如影响中航工业财务稳健运行,或出现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二)2025 年度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情况
根据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情况汇总表》,2025 年度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情况如下:
单位:元
收取或支付利
交易类别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息、手续费
一、存放于财务
公司存款
二、向财务公司
借款
三、其他金融业
务
公司的承兑汇票
四、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情况
(一)风险评估情况
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
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司认为:
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发生业务往来。
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办法》的规定经营,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控流程
等均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未发现中航工业财务存在违反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业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的评估和监督,目前未发现中航工业财务的风险管理存在
重大缺陷,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存在风险问
题。
(二)风险防范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
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公司制定了《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风险处置预案涵盖了存款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信息报告与披露、存款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全面、明确、可行。公司将
按照该预案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五、会计师对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
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
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大信专审字 [2026]第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
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履行情况良好,相关关联
交易事项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制定了风险处置预案,将按照该预案做
好相关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公司关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条款
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
融业务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爽刘昭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跃 姚程煜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