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2 20:11: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
致: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
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赎回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
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
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法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法律意见书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赎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程序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发行人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监管机构审批程序
过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根据审核结果,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发《关于同意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2748 号),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注册申请,由发行人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申报文
件和发行方案实施,该批复自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上市情况
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00 万张,
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4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于
深交所上市,债券简称为“光力转债”,债券代码:12319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
起止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029 年 5 月 7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已获得其内部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及深交所同意挂牌交易。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光力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
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
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二)《管理办法》《监管指引》规定的赎回条件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
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第十三条规定,在可转债存续
期内,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
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第十四条规定,
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及时披露,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决定
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
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
  《监管指引》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
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可转债存续
期内,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
                                          法律意见书
当在赎回条件触发日 5 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
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
  根据发行人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以
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光力转债的公告》,自 2026 年 2 月 10
日至 2026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不低于“光力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 21.15 元/股)的 130%(即 27.50 元/
股),已触发“光力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且发行人已于 2026 年 3 月 5 日披露
了《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力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票价格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
赎回条款,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的规定,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
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本次赎回已取得公司决策机构批准
于提前赎回“光力转债”的议案》,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结合当前
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审慎考虑,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光力转债”的提前
赎回权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光力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赎回已经取得董事会批准,符合《监管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尚需依照《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已满足《管理办法》《监
管指引》《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件,且本次赎回已经取
得董事会的批准,符合《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尚需按照《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_
                       李泽川: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光力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