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2 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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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电路”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战略发展和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在
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主要包括: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董事会中任职的董事。
  (三)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进入公司
董事会,代表职工利益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二)坚持公平公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体现岗位价值、岗位责
任、管理难度、内部公平等。
  (三)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紧密联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按规定核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范围:
  (一)独立董事由公司发放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经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执行;
  (二)职工董事按照公司职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
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以公司经营状况和绩效考核情况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
责、目标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组成。
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
风险等因素,差异化设置岗位系数。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三)任期激励:任期激励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第九条   本办法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工资,公司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
所得税等费用。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与追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
  (一)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执行,按
季度发放;
  (二)职工董事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职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三)其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支付采用按月预
支、年度结算的形式,基本年薪按月进行兑现,绩效年薪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结算;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后,经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
成、相关审计程序履行完毕后,按规定一次性或分期兑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岗位
发生变动的,按其职务变动情况及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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