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2 2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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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薪酬分配
的激励杠杆作用,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董事,是指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
事会秘书。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岗位责任、管理难度、
管理风险对等。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
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按规定核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按规定发放。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薪酬决定机制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
按照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等领取薪酬,由公司股东会审批;不在公司经营
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
  (二)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员工薪酬管理有关规定领取薪酬,由公司股东会
审批。
  (四)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由公司董事会审
批。
  上述人员为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薪酬结构
  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以公司经营状
况和绩效考核情况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等进行综
合考核确定,公司经营考核结果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准。
  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专项奖惩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岗位分工,差异化设置岗
位标准。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与年度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收入,绩效年薪占
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70%。
  (三)任期激励: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薪
酬收入,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以内确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专项奖惩:公司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结果、重点任务完成情
况,在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外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奖罚,计入其当年年度薪
酬。
  第九条 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由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职工代表董事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员
工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支付采用月度和年度相结合的结算方式。具体为:
  (一)月度结算:基本年薪按月进行支付。
  (二)年度结算: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年度兑现。分两
部分:一部分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前进行绩效年薪预发,另一部分在年
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后扣减已预发薪酬,补发差额。
  (三)任期激励:在任期届满后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一次性支付。
  (四)专项奖惩:由公司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
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的部分,由公司从月度结算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或奖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2022 年 3 月)同时废止。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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