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 3—4 页
三、附件 …………………………………………………………… 第 5—9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 5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 第 6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工作完备证明材料 ……… 第 7 页
(四)签字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第 8-9 页
关于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333 号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圣医疗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海圣医疗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海圣医疗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北证公告〔2025〕30 号)的要
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海圣医疗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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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海圣医疗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
(北
证公告〔2025〕30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海圣医疗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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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北证公告〔2025〕30 号)的规定,
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3028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与网上向开通北京证券交易
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294,118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64 元,共计募集资金 14,275.77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公司已预付 180.00 万元)
后的募集资金为 13,055.77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
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
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531.94 万元及预付保荐费 180.00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净额为 11,343.8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52 号)
。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 项目备案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投资额 或核准文号
麻醉监护急救系列医疗器 已备案(项目代码
械升级扩产及自动化项目 2204-330602-07-02-54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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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本复印件仅为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33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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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本复印件仅为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33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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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证书编号 备案公告日期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3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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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本复印件仅为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33 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姚本霞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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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为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33 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陈卓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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