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六、关于本激励计划对顺网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19
八、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19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顺网科技 指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
指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务顾问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
指
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归属 指
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
归属日 指
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归属条件 指
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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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声 明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在顺网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顺网科技全
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顺网科技提供或为其公开
披露的部分资料。顺网科技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
的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
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独立财务顾问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
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
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各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
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杭州顺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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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
披露的资料。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
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顺网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
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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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
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
变化,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顺利完成;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
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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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50.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68,356.6082 万股的 1.39%。其中,首次授予
限 制 性 股 票 900.00 万 股 , 约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布 日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预留 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68,356.6082 万股
的 0.0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2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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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
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
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
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
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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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
容如下: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1.29 元,即满足授予
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1.2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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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股 21.29 元;
股 19.28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每次授予前,公司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
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
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易均价的 80%;
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8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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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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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年度的云业务营业收入(A)(亿元)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
期
第二个归属
期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云业务营业收入(A)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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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注:①上述云业务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包括但不
限于算力服务收入(含自建、共建及通过代理商实现的算力资源服务所产生的收入)、云
服务收入(含各类云电脑、云点、云项目等应用服务产生的收入)、云盒销售收入、算力
设备出租收入,以及其他与云业务相关的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A”“B”“B-”“C”五个等级,并根据激
励对象的不同职能类别分别进行考核,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A+/A B/B- 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Y)
考核等级 A+/A B/B- 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Y)
考核等级 A+/A B B- 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Y)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X)×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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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顺网科技以“科技连接快乐”为使命,深耕数字娱乐与算力服务领域,通
过聚焦电竞科技、互动娱乐、算力及人工智能等核心业务,以技术创新驱动产
品升级与解决方案迭代,持续巩固行业领先地位与品牌影响力。在业务布局上,
公司依托数字娱乐产业生态平台,通过“顺网雲”边缘算力平台实现商业化落
地,已形成从电竞场景延伸至泛娱乐、从企业服务覆盖至个人用户的多维业务
体系。
当前,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技术驱动型领域,技术迭代迅速,且用户对娱乐
体验的实时性、个性化和智能化需求不断提升,这对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技
术前瞻性及跨领域整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公司需准确把握云游戏、人工智能、
边缘计算等技术的发展趋势,持续加大在算力基础设施、云业务研发及高端技
术人才方面的投入,及时进行技术储备与产品创新。同时,在行业竞争加剧与
商业模式快速演进的背景下,具备深厚技术积累和跨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已成为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云业务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观反映公司创新
业务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成长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6 年~2027 年云业务营业收入
目标值分别为 3.2 亿元、6.4 亿元;触发值分别为 2.4 亿元、4.8 亿元。该业绩
指标的设定是结合公司现状、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等因素综合制定,该考核
指标具有一定挑战性,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另一方面,有利于聚焦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
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具体
的归属比例。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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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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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
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归属条件、
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归属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
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归属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
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顺网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顺网科技聘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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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顺网科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形;本激励计划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激励计划尚需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
行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归属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顺网科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
薪酬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
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顺网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
员工;
(四)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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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
上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
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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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关于本激励计划对顺网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
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业务(技术)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实施
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
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关于顺网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顺网科技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
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
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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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只有当顺网科技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
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
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顺网科技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
系:
计划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情形;
够直观反映公司创新业务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成长性;
考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顺网科技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
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期间和次
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设置上具有较强的
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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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顺网科技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
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
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
请投资者以顺网科技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尚需顺网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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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
会议决议
(四)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
(五)《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六)《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七)《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九)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3号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55号顺网运河国际(1号楼、2号楼、
联系电话:0571-87205808
传真号码:0571-87397837
联系人:曾正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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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