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圣医疗: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2 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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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66     证券简称:海圣医疗       公告编号:2026-033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
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
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
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
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款第一、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与本款第一、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上述规定适用于受托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严格执行回避表决要求,并在董事
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
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
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均含本数;
                        “以外”
                           “低于”
                              “多于”
“少于”“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存在冲突,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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