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2 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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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经公司2026年3月12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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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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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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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川
府发〔1988〕36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配件厂进行股
份制试点的通知》(成体改〔1988〕41 号)批准,以改组方式设
立;在河南省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1988 年 12 月 1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
行批准(成人行金管〔1989〕267 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26350 股(每股面值 200 元),后经批准拆细为每股面
值 1 元,并进行送配后达到 1475.6 万股,该部分向境内投资人发
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1475.6 万股)于 1993 年 10 月 8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NORTH INDUSTRIES GROUP RED ARROW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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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路 569 号;
  邮政编码:47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2,558,98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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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
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建立相关制
度并严格执行,将承担国家下达的各项军品科研生产任务作为第
一要务,确保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
理体系有效运行。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军工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负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军工敏感信
息的义务,建立保密工作体系,制定、完善保密制度,制定保密
责任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军工敏感信息
的,可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军工设备、设施的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国防,成就客户,造福员
工,回馈股东,奉献社会。
  第十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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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硬材料及其工具,高性能磨料、磨具,石墨及其制品的研发、
生产、销售(上述项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须经审批方可经
营的除外);军工防务产品,废旧退役弹药拆分、销毁、利用,
计量检定;网络工程、电子系统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
成果转让;制造、销售汽车配件、工矿机械配件、专用组合机床、
工程车、金属材料、通讯器材;销售:建材化工(不含危险品)、
网络产品;动力机械及相关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对外
综合投资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国家法律法
规限制或者禁止的除外,涉及资质证的凭资质证经营)。
  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由原成都配件厂于 1988 年 8 月 8 日改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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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92,558,982 股,均为
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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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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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
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
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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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有
股合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如股权发生变动,国有股持
股比例低于总股本三分之一,需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事
先批准。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拟独立或者与其他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时,应事先将有
关收购人、收购方案等材料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其超出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在
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除控股股东外,非经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有权益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五时,超过部
分的股份在取得国防科技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之前,不得在股东
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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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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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时,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军工敏
感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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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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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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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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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干涉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改变或者调整生产结构及生产能力、处
置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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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前,应对拟任人选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其中涉及军品科研
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者用途改变的事项,在
作出决定前应事先获得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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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
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
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放弃权利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事项
和衍生品投资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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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的衍生品交易及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
     (二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二)审议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
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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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公
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
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的,或者协议没有约定具体总交易金
额的;
  (三)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达到本款第(一)
项规定的标准的;
  (四)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二)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对本年
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
预计金额且超出金额达到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应再次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五)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事宜。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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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履行
相关义务,但属于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
方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地
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 22 -
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行为。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
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 23 -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
(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购买、出售资产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批准:
   (一)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标准的;
   (二)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批准:
   (一)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标准的;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 24 -
  (三)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
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
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
  (三)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的(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百分之一的除外);
  (四)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五)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二至第五十七条
的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其
                - 25 -
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
会计估计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
过百分之五十的;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
之五十的。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
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百分之七十;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26 -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
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本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
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
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参
股公司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公司放弃权利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需经股东
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
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
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如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标准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
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
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如达到本章程第五十
五条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
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
或者出资金额,如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
               - 27 -
审议;
     (二)公司关联方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
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比照本条
第(一)项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经营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 28 -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
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
数量;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
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
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
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
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29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30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七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31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包括提名董事的提案)。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不
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
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
                 - 32 -
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
具的明确意见。
  提案中涉及军工设备设施等国防资产处置的,在审议之前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及国家有关军工设施设备管
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
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 33 -
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
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
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 34 -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交易日且不多
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八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 35 -
委托书。
  第八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八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 36 -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登记终止后到场的股东,不
再参加股东会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八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37 -
  第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军工敏感
信息的除外。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 38 -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39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
               - 40 -
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军工业务有关特别条款
时,应当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
  第九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41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进行审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会议主持人应提
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向会议说明关联关系
并申请回避表决。
  本条所指的关联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42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 43 -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
议案投出不同指向或者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
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如发生此种情形,则相
关表决为无效表决。
  第一百零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与
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全体董事均未出席股东会的,由会议召集
人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董事会或者会议召集人应将出席股东的
表决票作为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 44 -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未经行业主管部
门批准,外籍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 45 -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
会等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
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46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 47 -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48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国家
秘密、工作秘密、军工敏感信息和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不应
少于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49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
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
副董事长履职之前应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50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其中涉及军品科研
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者用途改变的事项,在
作出决定前应事先获得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国防科技
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审议决定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的自有资产担保;
     (十五)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
为;
                - 51 -
  (十六)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交易行为;
  (十七)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
用事宜;
  (十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
利以及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变更、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出具的年度证券投
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
  (二十)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十一)根据审计部门的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
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
交易行为(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交易;
                - 52 -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
百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
之零点五的交易;
  (三)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
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四)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达到本款第(一)
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对本年度可能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款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实际执行超
出预计金额且超出金额达到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
的标准,应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免于信息披露
的关联交易免于董事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标准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之
外的交易行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53 -
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除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
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
                  - 54 -
  (三)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公司使用节余
资金的(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
之一的除外);
  (六)股东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超募资金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
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
                - 55 -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董事长、
副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通知、微信通知或者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两日。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微信或者其他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56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
出决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还需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对关联方
提供担保或者财务资助行为时,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或者通讯、
现场结合通讯、电子通信等方式。
  董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
票表决。
                - 57 -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
非现场方式参会的董事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
决票或者指定时间内董事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进行董事会会议时,按照前述两条款统
计的人数合计后确认出席人数。
  第一百四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无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无关联关系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无表决意向
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 58 -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也不得同时
委托两名以上的董事。
  如委托或者委托书不符合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
对不符合规定的委托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在表决前可补正的,
受托董事可参加表决,否则,表决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
秘密和军工敏感信息时,应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豁免披露,并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在定期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南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59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 60 -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
               - 61 -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62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二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63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64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
不得少于三人,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
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环境、社会、治理(ESG)或可持续发展(以上
统称可持续发展)目标、规划、治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
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
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65 -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66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将其相关资料报送中国兵器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确认,并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
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67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征求党委意见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提供服务、
日常经营事务、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属于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的部分,则仍应按照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
  (十)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
的情形下节余资金使用事宜;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
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可将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八)款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
其他部门及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 68 -
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免由总经理提名,
党委集体研究同意,由董事会聘任通过生效;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二个月内召开董事会确定
继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
                - 69 -
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军
工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军工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
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      公司党委
  第一百七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经上级
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
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兵
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
                  - 70 -
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党委一般由 5 至 9 人组成,最多不超
过 11 人,其中书记 1 名、副书记 1 至 2 名。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按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
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
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
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
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
                  - 71 -
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
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前置研究
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制定;
  (三)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
本运作、担保、工程建设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
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
运作事项;
  (四)重要改革方案,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
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和调整方案;
  (五)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
制定;
  (六)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
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
的重要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八)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八十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
                - 72 -
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
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
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的党
委专职副书记可作为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 73 -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司的利润分
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
               - 74 -
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按照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
司可供分配利润百分之十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
表、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
  (三)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百分之十(募集资金投资的项
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分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
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
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 75 -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八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
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
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
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
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 76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 77 -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百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
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 78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传真、微信或者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邮件、电子邮件、传真、微信或者电话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五条   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邮件地址、电子邮
件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
通知公司变更。公司的通知以备案信息为准。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电子邮件、微信方式送出的,自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发出的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录中
                 - 79 -
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以及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 80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
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规定的信
息披露指定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 81 -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国家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 82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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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国家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 84 -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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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
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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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确定的关联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
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除
关联交易以外的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作为本章程附件。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者备
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
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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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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