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来德: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2 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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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6-017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217 号),吉林奥来
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2,145,907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22.7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275,712,088.90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5,063,858.3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70,648,230.5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到位,经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同日出具了中名国成验字【2026】 第 0006 号《验
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授权,公司及子公司吉林奥来德长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为“OLED 显示核心材料 PSPI 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在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 4200201419000128341;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明确了各
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
要求履行义务。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萍、吕晓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
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
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
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甲方 1”和“甲方 2”合称“甲方”)
  甲方 1: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为上市公
司)
  甲方 2:吉林奥来德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为甲方 1
的子公司)
  【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
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1、甲方 2、
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专户仅用于甲方 2       OLED 显示核心材料 PSPI 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萍、吕晓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2 一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
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
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
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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