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2 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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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16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和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
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
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公司出资比例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立敏达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敏达”)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项
下形成的人民币 1.5 亿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0.525 亿元的连
带责任保证。立敏达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张强、武燕及其配偶吴春立、武永军、县
菊红、马琪及其配偶罗文娟、单筱军及其配偶陈美萍、郝代超及其配偶张宁、唐
健分别为立敏达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其他股东
东莞市毛旦投资有限公司、东莞毛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德彩
米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德彩君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未按
 出资比例提供担保。鉴于公司对立敏达具有控制权,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
 且立敏达具备较强的业务运营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因此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
 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
 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了《最高
 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领胜电子”)和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康”)分
 别和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项下形成的授信总额为人民币 4 亿元和 0.5 亿
 元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
 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
 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
 另加三年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
                             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40,000
资产负债率≥70%
 的控股子公司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5,000
   合计         4,000,000.00           -              50,250
   被担保人立敏达、领胜电子、赛尔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
 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
 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立敏达其他股东分别和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张强、武燕及其配偶吴春立、武永军、
县菊红、马琪及其配偶罗文娟、单筱军及其配偶陈美萍、郝代超及其配偶张宁、
唐健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立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东莞市立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
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
同。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本合同规定的 2025 年 5 月 15 日起至
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 0.525 亿元(广东领
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1.5 亿元(张强、武燕及其配偶吴春立、武永军、
县菊红、马琪及其配偶罗文娟、单筱军及其配偶陈美萍、郝代超及其配偶张宁、
唐健)。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向招商银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授信申请人: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

    本《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合同为招商银行分别和领胜电子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招商银行同
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内(授信期间均为 24 个月,分别为 2026 年 2
月 13 日起到 2028 年 2 月 12 日止、2026 年 2 月 4 日起到 2028 年 2 月 3 日止),
分别向领胜电子、赛尔康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4 亿元整、0.5 亿元整(含等值其他
币种)的授信额度。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
领胜电子、赛尔康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
带责任。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
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
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409,820.89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71.18%。其
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207,792.59 万元,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82,441.00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15,040.95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 4,546.35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0.2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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