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乳业: 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2 0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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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乳业”或“公司”)
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管理(Governance)(以下简称
“ESG”)管理体系,积极履行ESG职责,推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
——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 制度所称 ESG职责 ,是指 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 中应当履行 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权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和行为影响或
影响公司决策和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股东
(投资者)、员工、客户、消费者、合作伙伴、供应商、债权人、媒体、行业协
会、非政府组织、社区公众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 ESG 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并将其融入公
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
理,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
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
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
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
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
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ESG 管理体系,
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更完善的 ESG 管理机制,为公司
ESG 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ESG管理架构是由董事会、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ESG工作
小组组成的三级管理架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ESG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ESG战略规划、计划;
  (二)审议批准ESG治理架构及重要ESG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ESG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四)审议批准涉及公司ESG治理重大信息的公开披露;
  (五)审议对公司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重大ESG负面事件应对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统筹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
包括:
  (一)审视ESG发展趋势、政策动态;
  (二)对公司ESG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指标体系、信息披露报告等
进行审核;
  (三)监督、检查、评价公司ESG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就公司发展战略与ESG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统筹协调 ESG 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
开展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
  (七)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报告;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ESG 工作小组”)
作为公司ESG事宜的执行单位。ESG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牵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将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
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
工作成效。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
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
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
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
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
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
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
劳动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
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
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
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
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非法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
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
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
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
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
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
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
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
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
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员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
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
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
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公司或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
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
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
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
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
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披露。
  第四十六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在
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七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
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 职责相关的
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
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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