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三月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
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
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
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牵头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采集
机构”)负责,信息采集机构向舆情工作组汇报工作。信息采集机构主要工作包
括管理公司相关的媒体信息,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舆情工作组指示与证券监管部门沟通各类舆情的信息
和处理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分,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信息采集机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遵守适用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
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
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信息采集机构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
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如为一
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外,还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理: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理: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
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披露的舆情相关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
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