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远大: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1 19: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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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6-025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
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
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 激励对象名单除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权益而发生
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内容一致。
  (二) 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以及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
立董事,除公司董事长俞丽琴女士、总经理赵勇先生和总工程师蔡煜明先生外,
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 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 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五)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2026年3月10日为本次激励计
划涉及权益的首次授予日,向79名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82.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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