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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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意)字第 043 号
致: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召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律师、邢志华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和《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
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
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
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
法律意见书
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
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公司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港务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东港北路 31 号港务大厦 20 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朝
辉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11 日 9:15-15:00。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 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887 名,持有公
司股份共计 9,724,244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0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经统计,该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7,248,51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4.5406%;2,258,31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3.2235%;217,422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2359%。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248,51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4.5406%;2,258,31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3.2235%;217,422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2.2359%。
港海衡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393,992,341 股赞成,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345%;2,413,903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086%;225,522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569%。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084,81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2.8573%;2,413,903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4.8236%;225,522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2.319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法律意见书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臻臻
负责人:孙卫星 邢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