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0 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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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分子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
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制定本《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
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衍生性商品,系指其价值或价格由标的现货价格所
衍生的交易契约。
  所称“标的”,其项目如下:
  (一)大宗物资:如贵金属(黄金、白银)、基本金属(铜、铅);
  (二)金融资产:如汇率、利率、股价、指数等;
  (三)其他资产、利益等商品:其种类与范围由董事会视公司业务需要决定。
  所称“交易契约”,其形式如下:
   (一)基本形式:远期契约(Forwards)、期权(选择权 Options)、掉期(交
换 Swaps)、期货(Futures);
  (二)复合形式:上述基本形式之交互组合、变形;
  (三)连结形式:某一标的商品价格之变化受另一标的价格变化之影响者。
  本管理制度所称“套期保值”,系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性商品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核准、具有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依照交易金融机构的要求,以自身或子公司名义开立衍生
性商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是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衍
生性商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额度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衍生性商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
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对于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累计未结清契约总余额的相关审批权限如
下:
     (一)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累计未结清契约总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相关审批;
     (二)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累计未结清契约总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由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累计未结清契约总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40%,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可在经审议通过的交易总额度内循环进行操作。
  第十条 对于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单笔交易的相关审批权限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相关交易的审批;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衍生性商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性商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每年应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情况及对于
下一年度拟开展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情况的预测,审议关于下一年度开展衍生性
商品交易累计未结清契约总余额的限额。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下一年度每
一项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在授权范围内
具体调整相关业务规模以及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若相关交易限额超过
董事会审议权限,则须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衍生性商品未平仓部位损失上限为:
  (一)就全部契约而言,为全部契约金额合计之10%;
  (二)就个别契约而言,为该笔契约金额之15%。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负责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一)组织对公司
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二)审核年度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计
划,并提交董事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三)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评估公司的相关风险情况,并结合外部
市场状况提出交易的建议及申请。在交易经核准后执行交易,并负责后续交易信
息确认及资金交割安排;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审查和监督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衍生性商品交易相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作业风险、法律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等及时进行评估和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在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处应根据在授权范
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衍生性商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标的金额、价格及交割期
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财务处需每月至少一次对未到期之衍生性商品交
易合同标的进行损益评估。当标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处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 当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处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
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
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上报董事长。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衍生性商品交易。
  第二十条 当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
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当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套期工具
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合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须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述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
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
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消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决策文
件,对衍生性商品交易决策记录、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
原始档案,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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