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段雍、海南卓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豪悦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57 名股东购买其持有的青海丽豪清能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四条有关规定,经审慎研判,董事会认为:
(有限合伙)、海南豪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57 名股东持有的青海
丽豪清能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
批准的风险作了特别提示。
完整权利,除部分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资产需于质押解除后完成交割外,不存在限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
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