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段雍、海南卓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豪悦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57 名股东购买其持有的青海丽豪清能股份有限
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
条情形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