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股份: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0 20:09: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段雍、海南卓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豪悦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57 名股东购买其持有的青海丽豪清能股份有限
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
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
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
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规定:
                    “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的决议后十二个月内,股东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
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未发生《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
况。
  特此说明。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通威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