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说明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段雍、海南卓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豪悦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57 名股东购买其持有的青海丽豪清能股份有限
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