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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078 号
二○二六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078 号
致: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普洛药业”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及《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于普洛药业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普洛药业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普洛药业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
法律意见书
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洛药业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普洛药业系经原青岛市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青体改发(1997)5 号《关于同意筹建青岛东方贸易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70200018046069。2013 年 8 月,公司迁至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2646284831。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等网站查询,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江南路 399 号
法定代表人 祝方猛
注册资本 115,844.3576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7 年 5 月 6 日
经营期限 1997 年 5 月 6 日至长期
医药行业投资,网络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生物制药技术的研究、开
经营范围
发、转让,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
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公司股票于 1997 年 5 月 9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简称为“普洛药业”,股票代码为“000739”。
经核查普洛药业依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公司章程》,目前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普洛药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下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普洛药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管理
办法》规定的实行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普洛药业于2026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
根据《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内容包含: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期权的来源、
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本激励计
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
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所律师对
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CDMO核心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队伍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
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
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股权激励的目的,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1)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①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②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CDMO核心管理
人员与技术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包括:
①CDMO核心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
②CDMO技术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以及在本计
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
准确定。
(3)激励对象的核实
①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
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
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59.70万份,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5,844.3576万股的0.66%,其中,首次授予
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08%;预留授予151.3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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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3%,预留授予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9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草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人员类别 股票期权总数的比 案公告日股本总
量(万份)
例 额的比例
公司 CDMO 核心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人员
(96 人)
预留部分 151.30 19.92% 0.13%
合计 759.70 100.00% 0.6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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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
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
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预留权益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授出。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
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四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
别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
(4)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等待期届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
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意见书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
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届满后,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③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④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如激励对象后续有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在相关职务生效日
起,同步适用上述禁售期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十三条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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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行权日内,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
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
第一个行权期 15%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
第二个行权期 2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
第三个行权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60个
第四个行权期 35%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
第一个行权期 2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
第二个行权期 35%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48个
第三个行权期 45%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的
行权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
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为每份13.38元,即满足
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13.38元的价格
购买1股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的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75%,为每股13.38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75%,为每股13.23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
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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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③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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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将2026年至2029年四个会计年度作为业绩考核
年度,具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行权期 考核年度 具体考核要求
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行权期 2026 年
于 10%
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行权期 2027 年
于 20%
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三个行权期 2028 年
于 35%
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9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四个行权期 2029 年
于 50%
注:1.净利润指剔除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后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
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将 2027 年至 2029 年三个会计年度作为业绩考核
年度,具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行权期 考核年度 具体考核要求
法律意见书
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行权期 2027 年
于 20%
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行权期 2028 年
于 35%
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9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三个行权期 2029 年
于 50%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需与 CDMO 事业部上一年度的业绩考
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 CDMO 事业部的业绩完成情况确认事业部行权比例
(X),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若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未完全达标,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行权的
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相应的股票期权方能行权,激励对象的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
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据此,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均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
象当年实际行权的权益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事业部层面行权比例
(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S)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
司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
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事项外,《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26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
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普
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该等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普洛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
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尚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
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
法律意见书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结果。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普洛药业董事会就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的批准和
授权及拟进行的后续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普洛药业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两个交易日内,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相关董事会
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本所律师认为,普洛药业已履行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随着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
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
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法律意见书
表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
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普洛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普洛药业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普洛药业
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普洛药业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普洛药业董事会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并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普洛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在普洛药业股东会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即可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