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650 股票简称:彤程新材 编号:2026-013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共 25,002 股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
资格,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25,002 股进行回
购注销。鉴于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完成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完成了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完成了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
股利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派
发至各自证券账户。基于上述情况,同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该激励
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4.88 元/股调整为 13.54 元
/ 股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彤程新材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
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
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彤程新材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
励对象资格,公司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13.54 元/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5,002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涉及 2 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共 25,002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
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
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616,107,972 股减少至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634,584 -25,002 1,609,582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14,473,388 0 614,473,388
股份合计 616,107,972 -25,002 616,082,970
注:1、上表变动前股本结构情况为截至 2026 年 3 月 9 日的公司股本情况;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
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管理办法》
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