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0 19: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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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国
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日常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特殊情况下,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音像及光盘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对外披露的
有关事项。
  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进行报送。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组织董事会办公
室实施登记备案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深
交所业务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首次报送后,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交易情况,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执行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也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及违反
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要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本公
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
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
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如果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
附件一: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 幕 信                  职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内幕信               登记时
    息 知 情                  /岗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息公开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息内容                间
    人姓名                     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时间
附件二: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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