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
辽宁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将相关信息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发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其
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
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
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上市、
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
载;
(二)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
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要
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平: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
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
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
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证
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
(四)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工作;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的负责人是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公司
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为该参股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的信息
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信息
收集、整理、报送和披露等工作,办理文件正式披露前的公
司各级审核程序,接待投资者查阅已披露文件,答复投资者
问询等工作;
(七)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负有按规定的信息
披露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的义务,并对其所提供信息、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
有关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作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
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
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披露。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辽宁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公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
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
动;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日常交易、重大交易。
(一)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
型的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二)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的标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辽宁证监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项下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任何事项。
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须予披露标准及程序,应参照辽
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在该关联交易
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其要求的
时限内对外公告。
公司与不同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进行的相同交易类
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或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披露标准的,公司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做好登记
管理工作,并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涉及的
重大事件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
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筹划情况
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
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及发生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
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一)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
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
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
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证券
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及
相关财务部分的编制由财务资产部(计划管理部)负责,公
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给予配
合协助。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定
期报告的预约时间,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告知公司各职
能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全资(控股)子
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相
应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要求和格式规定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
(三)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审核定期报告草案;
(四)董事会秘书将经审核的定期报告及相关审议文件
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五)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
(七)定期公告定稿文件经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签批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的报
送和披露手续,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全资(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获知公司应予
披露的事项时,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及时通报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二)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披露规则
的要求开展合规审核,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临时报告
的编制工作;
(三)涉及应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的事项,经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披露;
(四)临时公告定稿文件经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相关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签批后提交上
海证券交易所;
(五)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临时公告的报
送和披露手续,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
序:
(一)公司经营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资金
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公司各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以书面
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经营、管理、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各分公
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
时和完整,相关报告应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的任何
有关公司信息必须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相一致。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
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
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
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商业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
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
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将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的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
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等材料及时提交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
室),并分别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及时登记入档,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将有关登记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的事项
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履
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此办法规定,
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提醒谈话;严重违规、违
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
使公司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
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前”
不含本数。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
权归董事会。2022 年 8 月 6 日董事会批准的《沈阳金山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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