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0 19: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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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8-6 号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吴楠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
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博世科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
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
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在发出会议通知
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先生主持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2026
年 3 月 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26,515,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974%。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146人,代表股份114,258,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5 人,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240,774,585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0990%。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55%。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
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0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三)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
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
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588,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65%;反
对 430,8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73%;弃权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200,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08%;反对 430,89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43%;弃权 69,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40,269,9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4%;反
对 435,8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0%;弃权 6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196,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94%;反对 435,89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25%;弃权 68,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1%。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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