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网站或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部门(如适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
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
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
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
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
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
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
导,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公司股票上市地交
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登记的内
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指定网
站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应根据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下同)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同时在境外市场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
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连)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
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
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
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
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如适用)公司关联(连)人名单
及关联(连)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连)交易回避
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连)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连)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提供有关信息:
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 A 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
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
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
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
上披露其全文。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
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业绩公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年度
报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股权变动月报表等:
就 H 股定期报告而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
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股东会召开日
前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其他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
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
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 30 分钟披露月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债务
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
内容从多、报告要求从严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相关要求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
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
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包括 A
股临时报告和 H 股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对 H 股临时报告
披露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
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交易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
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
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五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
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五十一
条或者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五十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
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五十一条或者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另
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十一条或者第五十三条。
已经按照第五十一条或者第五十三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五十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五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
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
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
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六十条 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十一条或者第五十三
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十一条或者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
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十一条或者第五十三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十一条或者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
为成交额,适用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或者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第六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第五十一条或者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
础,适用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或者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
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或者第五十三条第一
项、第四项。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六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十九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
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连)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
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
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交易标的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者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
司未来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
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
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
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
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
合理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
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其
他保证;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
拟作的用途;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连)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本制度关于应当披露的交易
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
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关联(连)交易的相关披露信息按照公司《关联(连)交易
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
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公司股票上
市地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如适用);
(三)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他文件(如适用)。
第七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如适
用):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五) 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股票上市
地交易所(如适用)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如适用):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
所提交下列文件(如适用):
(一)公告文稿;
(二)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
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
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八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审计委员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六)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
(七)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八)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九)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一)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
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
送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备案(如适用),同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指定网
站上单独披露(如适用)。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
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
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时,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下列事项:
(一)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适用于公司主
动申请情形);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适用于债权人申
请情形);
(三)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说明及风险提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法院受
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包括:
(一)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
(二)法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
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
内容;
(三)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人名称、负责人、成员、职
责、处理事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四)负责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情况(包括责任主体
名称、成员、联系方式等);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充分揭示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
险。
第七章 信息传递和披露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九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
第九十二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
的有关资料。
第九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是否应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九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二节 内部重大信息报送
第九十七条 公司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与质
押事项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公司的其他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
任。
第九十八条 建立公司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开披露的资料信息对
外发布前轮阅制度,所有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必须经过证券部程序性审核后,
方可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对外披露相关事宜。
第九十九条 需要披露的事项中,如涉及需要董事长签字审核或根据第三
方要求需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的事项,在该事项准备阶段、董事长签
字审核前,第一时间报公司证券部进行程序性审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程序
合法、合规。本条涉及董事长签字的具体事项根据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信息报送及传递
第一百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分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及时提供本制度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部门
内部指定信息联络专员就上述事宜与证券部保持信息的持续沟通,配合证券部共
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第一百〇一条 为更方便快捷开展持续信息沟通工作,各部门、分/子公司
应设定专门电子邮箱作为与公司证券部沟通的邮箱。
第一百〇二条 信息报送按照公司证券部拟订的信息报送格式文本定期或
不定期(分临时报送及定期报送)报送至证券部,报送书面文本的同时应提供所
载信息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本。未有提供文本报送格式的,按照证券部对信息
报送事项的具体要求和临时报送格式提供相应信息,信息披露联络专门人员及部
门经理、分子公司负责人在信息报送资料上书面签字有效。
第一百〇三条 信息报送文本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历史档案资料,原件由公司
证券部负责留存,作为唯一有效的信息披露责任认定及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责任事
件内部免责事实依据的书面材料。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送事项以公司各部门根据其具体职能
所涉及的相关重大信息报送事项进行报送。
第四节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第一百〇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
(二)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相关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在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10天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对外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
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知会公司董事
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
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
门联系。
(三)董事会秘书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
/及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
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拟披露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审批
的临时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八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
第一节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一百〇七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要求外,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无须向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申请,可以由公
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公司
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
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节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
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
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连同
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公司员工若
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
;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一百一十五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
记审核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规则的规定。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
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
的内容;
(六)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七)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的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
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
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连)人名单及关联(连)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连)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连)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
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办理
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件。
第十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制
度所规定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
利,或因其泄露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给予内部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兼处以罚款等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认定的关联(连)交易。
第一百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
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
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于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
改、解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附件 2: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江苏
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
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的规定;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
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
法利益;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